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乙,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7年10月,被告人吴某甲让程××(另案处理)从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为安阳县X镇化炉机械修配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款合计9482.05元,并全部抵扣。

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让程××从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为安阳县X镇化炉机械修配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x.09元,已抵扣;从安阳县呈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税款x.65元,已抵扣。

2008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甲让程××从安阳静致商贸有限公司为安阳县X镇化炉机械修配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款合计x.56元,并全部抵扣。

案发后,安阳县X镇化炉机械修配厂补缴税款x.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孟××、丁××、程××供述,安阳县X镇化炉机械修配厂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帐目凭证、抵扣证明、税务稽查结论、完税证、安阳县公安经侦大队证明及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x.3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全部补缴税款,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属自首,已补缴全部税款,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初蓓佳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秦海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