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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遗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遗弃犯罪,2009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遗弃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某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遗弃犯罪,2009年9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遗弃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遗弃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将其父亲刘某丙(出生于1931年2月5日)所养的牛卖掉将钱均分后又将耕地平均分种。二被告人按照约定,每人轮流赡养刘某丙半年。刘某丙在二被告人家中居住期间,均由自己在院中做饭。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乙将父亲刘某丙赶出家门,致使刘某丙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浚县X镇政府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于2009年7月25日将无家可归的刘某丙送入浚县X镇敬老院。浚县X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做刘某甲、刘某乙的工作,二人拒不将刘某丙接回家中尽赡养义务。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年龄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拒绝赡养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前科,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刘某乙系同胞兄弟,二人约定轮流各自赡养其父刘某丙(出生于1931年2月5日)半年。刘某丙在二被告人家轮流居住期间,其衣食住行均由刘某丙自己打理。2009年下半年,刘某丙在刘某乙家居住时,刘某乙恼怒刘某丙到法庭控告其不赡养行为,于2009年7月23日,将刘某丙赶出家门,致使刘某丙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浚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于2009年7月25日将无家可归的刘某丙送入浚县X镇敬老院。此后,浚县X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刘某甲、刘某乙,规劝其二人履行赡养义务,刘某甲、刘某乙仍然拒绝接刘某丙回家。2009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因涉嫌遗弃犯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父亲,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其父亲无家可归、被敬老院收留后,仍然拒绝让父亲回家生活的事实。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人刘XX、刘X义、刘X清等人的证言,证明刘某丙在刘某甲、刘某乙家轮流居住期间,刘某甲、刘某乙对刘某丙的日常生活漠不关心,2009年7月,刘某丙被其子赶出家门的事实。浚县X镇民政所、敬老院、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及焦国武等人的证明、调查笔录,证明刘某丙无家可归,被镇政府领导安排在镇敬老院暂时居住,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找刘某甲、刘某乙做工作,刘某甲、刘某乙仍拒绝接刘某丙回家生活。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刘某丙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家庭收入稳定,有赡养老人的能力。抓获证明,证明2009年9月4日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拒绝赡养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乙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素英

代理审判员付晨熙

代理审判员刘某杰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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