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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因与张某某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原东墙外1米空闲土地于2004年建房已经占用,所谓西部新增1.98米土地客观上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所建房屋均已建设完毕互不影响,原审忽视双方相邻关系,简单认为申请再审人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裁判不当,应以纠正。2、原审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建房行为构成对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违背客观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确认本案为侵权纠纷,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杨秀珍答辩称,被申请人持有所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在其土地占用范围内建设房屋,郭某某违规建房侵占了被申请人东西长1米宽的土地使用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张某某所建房屋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在其土地占用范围内建设房屋,郭某某认为张某某超越其国有土地使用范围68公分,缺乏证据证明。郭某某在未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建房,属违法行为。同时侵占张某某1米宽的土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土地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原审中所诉即为侵权纠纷,故郭某某关于本案房屋属相邻关系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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