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万州区X组织机构代码:(略)-2。

负责人黄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白土分理处主任,系特别授权。

被告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以下简称渝农商行万州支行)与被告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农商行万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农商行万州支行诉称:2007年9月11日,被告向某行白土分理处(原白土信用社)借款x元用于建房,月利率8.1‰,定于2009年9月10日到期。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佐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举示了如下证据材料:重庆市X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渝农商行万州支行函[2008]X号文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方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1日,被告与原重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白土信用社签订“重庆市X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后借款x元,双方某定月利率8.1‰,定于2009年9月10日还款。双方某时约定: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方某权从借方某款账户中扣收并加收逾期贷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8年8月6日,原重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渝农商行万州支行。

本院认为,原重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渝农商行万州支行后,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由渝农商行万州支行,即现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借据具有借款合同性质,合法有效,各方某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某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而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并尚欠部分利息,其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借据约定计算。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东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元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