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宛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8、9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安XX的请求下,超越职权,擅自将南阳市计划委员会、南阳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宛计投资[2000]X号”文件中所列“车南小区”施工面积由1万平方米修改为10万平方米、投资计划由1000万元修改为5000万元,造成“车南小区”项目少向相关政府部门缴纳费用68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收受安XX现金、购物券共1万元及南阳市西药厂南白庄居民点宅基地地皮一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某辩称:1、我没有改文件。2、地皮是我花2000元购买的。3、安XX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顾某某是否修改宛计投资(2000)X号文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个文件是被告人改的。2、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应由被告人顾某某承担,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0年8、9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安XX的请求下,超越职权,擅自将南阳市计划委员会、南阳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宛计投资[2000]X号”文件中所列“车南小区”施工面积由1万平方米修改为10万平方米、投资计划由1000万元修改为5000万元,造成“车南小区”项目少向相关政府部门缴纳费用68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收受安XX现金、购物券共1万元及南阳市西药厂南白庄居民点宅基地地皮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人安XX、冯X、王XX等人的证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南阳市发改委证明、南阳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证明、南阳市规划局证明及南阳市人防办证明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顾某某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刘琳波
审判员郑少强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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