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遂成和被告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某乙、王学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在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因我没有生育能力便在婚后第二年收养一女孩取名“单某”。婚前介绍人只说被告过分老实,不善言辞,却没有告知我被告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婚后第二年被告便经常犯病,总是外出不归,给我整个家庭带来不便。当时我既要抚养女儿,同时还要挂念被告,精神压力很大,原本以为被告的精神病在我的精心照料下会日见好转,但是不料被告一旦病发就对我拳打脚踢,多次欲置我于死地。现在我担惊受怕,无法得到夫妻及家庭的温暖。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被告单某甲婚前隐瞒其由间歇性精神病的事实,婚后经常对我进行人身摧残,导致我和被告之间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收养女孩单某归我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单某甲辩称,首先我和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我们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我对原告疼爱有加。夫妻互助互爱,不吵不闹的生活了四年多,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所以我方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订婚时按习俗其收取了我方8000元彩礼,因此造成我现在经济困难,所以原告理应返还我方彩礼。由于我方患有精神疾病急需治疗,但是现在经济困难且缺乏生活来源,在原告诉求离婚期间我方受到严重刺激,所以原告应给我方适当经济帮助以使我方度过难关。我方认为只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单某我方并没有同意收养,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产生法律关系,所有我方不承担其抚养费。

原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告单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赵某证言一份;2.渑池县池底卫生院诊断证明一份;3.西关村委证明一份。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本院的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订婚并于7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9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原、被告双方领养了一个女孩,取名单某瑞。2008年12月8日,原、被告因为分地款发生争吵,原告遂回娘家和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是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没有大的矛盾,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还能和好如初。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单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陈来花

审判员张群芳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上官利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