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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诉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中专文化,郴州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XX,男,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员工。

原告伍某诉被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诉称:2009年10月18日,被告XX老板因装修需要人员找到原告,因原告事多,开始没有答应,后经被告多次打电话,原告答应帮被告搞完工程。2009年10月19日原告对障碍物进行切割时,从梯子摔下,造成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某某、伤某、护某某等合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是受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娱乐城的雇用,在XX娱乐城装修时受伤,而被告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娱乐城是各自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本案中原告将郴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为被告显然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伍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244元退回原告伍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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