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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33岁。

被告张某,男,36岁。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证。2001年2月生一女赵某仙。婚后因感情不和,二人经常生气。女儿出生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2001年约7月份原告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诉讼中,原告放弃追要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证人李×、李×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2001年约7月份,双方即分居生活至今,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赵××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追要抚养费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香君

审判员李晖

人民陪审员张国和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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