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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X号B座办公楼XD。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振乾,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9月19日,百年公司与猫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百年公司为猫王公司进行双果饮料、枣汁、灵芝饮料项目策划,合作期限自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双方约定年度总策划费用为x元,分六期支付,协议签订后,百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可猫王公司在支付10万元后不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费用,百年公司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2009年1月12日向猫王公司寄发《应收款告知函》,催促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期款x元,可猫王公司不予理睬。2008年11月28日,在百年公司一再要求下,猫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x元,可时至今日仍未履行其承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猫王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咨询策划费用,百年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未支付的咨询策划费用,并且可要求按日支付1%的违约金。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猫王公司支付x元咨询策划费。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猫王公司承担违约金x元。

猫王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百年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年公司要求给付80万元策划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百年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因此无权要求支付策划费;由于百年公司违约在先,猫王公司没有支付后期策划费是行使了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猫王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百年公司返还咨询策划10万元。

百年公司在一审中针对猫王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百年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书》,不同意猫王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猫王公司(甲方)与百年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受邀为甲方进行(1双果饮料(苹果+梨)2枣汁3灵芝饮料)项目策划,合作期间自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工作项目包括:一、企业咨询诊断;二、市场调查研究;三、品牌战略整合;四、新产品策划及包装整合设计;五、店头武装x;六、市场营销策划;七、新产品上市SP促销方案;八、全国招商计划;九、整合营销传播;十、市场营销类专业培训。年度咨询策划费用为90万元。2008年9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08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9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9年2月28日之前支付30万元。对甲方安排的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乙方应积极响应,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鉴于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策划方案)属个性化创意活动,甲方不能仅以乙方所提策划方案未能满足甲方要求视为违约,但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策划方案进行修改。乙方的工作计划与内容、进度安排等需经甲方授权代表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甲方要求执行;如有变动,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如甲方在2009年2月28日前不能支付完毕所有协议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上条所述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申请权、商标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同时自协议约定的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项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

2008年9月29日,百年公司向猫王公司提交高档x铁罐:鲜橙味、蜜桃味、山楂味、葡萄味;中档x铁罐:鲜橙味、蜜桃味、山楂味、葡萄味的印刷完稿图及效果图。猫王公司宋正武签收确认。

2008年11月28日,猫王公司张金齐出具一份《对新猫王企业发展策划费用还款计划》,内容为:2009年元月15日付20万元,2月15日付10万元,以后每月均付10万元。二月份通过策划招商成功提前交付全部策划尾款。

庭审中,百年公司为证明其履约情况,向法庭提交饮料包装设计图、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猫王公司参加展销会的布展照片、猫王公司参加2009年3月展销会时使用的招商手册。猫王公司认可百年公司提交的设计图样确实系百年公司所设计,亦认可猫王公司的饮料包装和展销会的展板设计与设计图样一致,但指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猫王公司使用了百年公司的设计,有可能是百年公司利用了猫王公司自身的设计,制作了设计样稿。

另查,猫王公司2009年3月招商手册的封面有猫王企业董事长张金齐的字样。猫王公司称张金齐为公司原董事长,现为普通员工。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签收单、还款计划、设计图、展会照片、招商手册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百年公司与猫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百年公司为猫王公司提供企业咨询诊断、市场调查研究、品牌战略整合、新产品策划及包装整合设计、店头武装x、市场营销策划、新产品上市SP促销方案、全国招商计划、整合营销传播、市场营销类专业培训共十个类别事项的服务,猫王公司给付相应报酬,因此双方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性质,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猫王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百年公司亦表示同意,故该院对猫王公司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百年公司要求猫王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并给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求,该院认为,由于合作协议约定了多个委托事项,因此合同价款的给付应当与百年公司实际完成的委托事项相对应,未完成全部义务而要求支付全部对价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庭审中百年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百年公司为猫王公司的产品包装及展会展板提供了设计方案并且猫王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应当认为猫王公司认可百年公司的设计方案,其应当支付相应价款。除此以外,百年公司未举证证明完成了其他合同义务,其主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由于猫王公司原因所致,亦未提举相应证据。因此,猫王公司只需给付相应设计费用即可,由于双方未能对设计部分对应的价值协商一致,故该院结合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对该设计部分的价款酌定为10万元。由于猫王公司已经支付了10万元价款,故其无需再行给付,而猫王公司反诉索回10万元的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张金齐出具的还款协议,由于猫王公司在合同履行同期的招商手册中提及张金齐系猫王公司董事长,故该院对于张金齐代表猫王公司签订该还款协议的资格予以确认,该份协议应认定为猫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还款协议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订,且对全部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均做了修改,故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双方协议对合同的付款条款的变更,并不具有确认猫王公司接受百年公司履约行为,并同意支付全部对价的结算文件的作用。因此,百年公司以此作为猫王公司同意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的证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百年公司与猫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驳回百年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猫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百年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百年公司未举证证明完成了其他合同义务,其主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由于猫王公司原因所致,亦未提举相应证据”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的产品策划方案进行了确认,产品策划及包装整合设计位于第四项,应当建立在前三项基础上,说明我们至少已经履行了前四项义务。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于还款协议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订,且对全部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均做了修改,故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双方协议对合同的付款条款的变更,并不具有确认猫王公司接受百年公司履约行为,并同意支付全部对价的结算文件的作用”等内容与事实不符,还款协议不能认为是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此还款协议并非双方合意的表示。三、原审法院认定百年公司为猫王公司的产品包装及展会展板提供了设计方案并且猫王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应当认定百年公司的设计方案,其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可原审法院又主观地认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工作酌定为10万元,上诉人认为以上酌定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为履行此协议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四、原审判决未对双方违约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并未对2008年10月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递交的设计文稿进行确认,张金齐所出具的还款计划是2008年10月28日出具的,这也正说明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于2008年9月29和2008年10月1日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是认可的,并且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了所签协议不能履行,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原审中,上诉人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前提条件是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条款支付剩余设计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合作期间(2008年9月19日至2009年9月18日)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共计十项工作项目,而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2009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所有款项。采取这种合作方式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也是策划行业的惯例,一审判决在没有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判定的情况下,主观酌定服务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判决中“该院认为,由于合作协议约定了多个委托事项,因此合同价款的给付应当与百年公司实际完成的委托事项相对应,未完成全部义务而要求支付全部对价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一审法院以等价有偿原则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有违法律规定。七、合作协议中双方已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诉人是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成为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要求减少其付款数额的理由。

猫王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百年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一、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支付十万元费用后,上诉人未实际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拒绝继续付款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上诉人未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不在被上诉人。二、“还款协议”是对原合同付款条款的变更。由于被上诉人单方履行了给付十万元合同款义务后,上诉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给付合同款,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找到被上诉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协商,从而产生了“还款协议”。三、原审法院已经对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中,百年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前七项内容,向法院提交了《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品牌及产品全案策划》。猫王公司认为该策划案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质证。经本院审查,依据相关规定,该策划案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百年公司与猫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十个工作项目都是独立的内容。百年公司上诉所称其完成一审判决认定的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项内容,就说明其至少已经完成了前四项的内容没有依据。百年公司未完成全部工作项目而要求猫王公司支付全部价款,不符合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猫王公司出具的《对新猫王企业发展策划费用还款计划》,具有对于该《合作协议书》付款内容更改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具有确认百年公司履约行为及无论百年公司履约情况其均同意支付全部价款的意思表示。该还款计划系单方出具,一审判决认定该还款计划为协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猫王公司应支付设计方案的价款数额正确。在本案一审审理中,百年公司明确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未表示附加其他条件。百年公司关于“上诉人是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成为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要求减少其付款数额的理由”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百年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元,由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九百一十元,由北京百年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罗静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范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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