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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郭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自X年X月X日出生时,父亲已过世。被告曾两次把原告给人,都被原告奶奶找回。后被告一直不予抚养原告。无奈只好由原告的奶奶一直抚养至今。其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也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可在原告七岁时不幸患上癫痫病,至今一直未治好。原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的奶奶也已80多岁高龄了,无能力再抚养原告。故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月,并承担以后的医疗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前夫于1987年8月5日因车祸死亡,同年10月29日生下原告。因无能力抚养,经人介绍,把原告送养给别人。因原告的叔父赵某生单身,唯恐自己终身无靠,便从别人手中抱走,抚养至现在。因此,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存在。原告已与赵某生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原告奶奶将其抱回抚养也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他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前夫于1987年8月5日因车祸死亡,同年10月29日生下原告。被告郭某某将原告送给他人抚养,后原告奶奶将其抱回。现原告奶奶年事已高,无能力抚养原告。而原告身患癫痫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身患癫痫病,被告郭某某作为原告的亲生母亲有抚养的义务。被告郭某某主张原告已与赵某生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后的医疗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元。(自2009年11月1日起)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小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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