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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诉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陶XX,男,汉族,1953年6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为上诉,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XX诉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XX诉称:2003年,原告从被告单位办理内退手续,2008年4月被告返聘原告到物业部上班,月工资610元,但2010年被告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31日晚,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按每月200元发放补助,不再发放任何劳动报酬。原告在工作期间,每日工作12小时,而且从未休过法定节假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103.4元、误餐费1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系被告的内退职工,内退工资已按时发放给原告,原告在被告的物管部工作系被告照顾困难职工做的特殊安排,因此,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相应岗位工资的差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原告于2003年办理内退手续,2008年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株洲市公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上岗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接受工作安排,在河西基地值夜班。在工作期间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误餐费,被告则以内退职工的内退工资已按时发放,工资补差也已足额发放,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及误餐费。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慰问金的形式向原告汤XX补偿3000元,被告株洲市X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2011年6月X号前将该3000元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汤XX,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解决,再无纠纷;

二、原告汤XX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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