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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老年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革英,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老年医院(原北京胸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老年医院副院长,住(略)。

原告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有源公司)与被告北京老年医院(以下简称老年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伟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春梅、人民陪审员李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革英、冯某,被告老年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波、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有源公司起诉称,恒有源公司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老年医院于2002年6月20日签订《中央液态冷热源(医院)环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和要求,恒有源公司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了工程,该工程于2002年8月15日竣工验收,于2003年10月30日投入运行,已经正常投入使用达四年之久,而老年医院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恒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仅于2004年8月11日支付35万元,之后再没有给过任何费用。2007年5月,恒有源公司、老年医院和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根据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且恒有源公司、老年医院均予以确认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显示,该工程最终审核金额为x元,老年医院至今尚欠恒有源公司工程款x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老年医院还应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向恒有源公司支付x.67元的滞纳金。鉴于以上事实,老年医院的违约行为已经给恒有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年医院向恒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并按合同约定向恒有源公司支付x.67元的滞纳金,同时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

被告老年医院辩称,老年医院没有违约,医院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是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的工程项目,显然是属于需要上级专项拨款的。这点恒有源公司是很清楚的。另外,双方之所以在上级专项拨款未到位就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是因为恒有源公司要求在上级拨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待上级拨款到位后再行支付,其承诺先行垫资施工,并承诺协助老年医院向上级批复财政拨款。并称只要老年医院提出申请,市财政马上拔款,否则可不予支付,这是合同中第3条第4款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前后,老年医院每年都向北京市卫生局打报告申请专项拨款,履行了应尽的催款义务。恒有源公司履行合同中存在很多违约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系统运行费用大大超过恒有源公司之前提供的经济分析和产品介绍。根据老年医院2004年至2007年的系统使用情况,年平均供暖用电费用为129.52万元,合每平方米50.2元,远远超过了普通电锅炉运行费用,超出恒有源公司提供的经济分析每平方米27.39元,也超出恒有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每平方米14.9元。恒有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表明使用的是单井抽灌技术,即一眼井对应一台能量提升器。事实上却是三眼井对应一台能量提升器。未经老年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比初始设计增加了八眼井,并自行增加了额外的电锅炉及水罐,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约503万元。恒有源公司承诺的系统可以提供生活热水至今未能实现,相应的设施一直闲置。综上,老年医院遵守合同的约定,没有恶意拖欠恒有源公司的工程款。而恒有源公司却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该系统没有能达到其宣传承诺的标准,增加了老年医院的工程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了老年医院的经济负担,并直接影响老年医院运营。因此,老年医院请求驳回恒有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恒有源公司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程合同变更协议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工程验收单,证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3、工程结算文件,证明双方确认了工程的总款额。

4、管理协议,证明工程投入使用。

5、催款函,证明本公司主张了权利。

6、名称变更证明。

老年医院对恒有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合同的第3条工程的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恰恰证明了医院没有违约。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移交证书的内容是不一致的,验收记录只是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是一期的,而移交证书的内容是一期二期全部的,两个文件不相符。当时院长的签字恰恰表明了工程尚未完工,不具备移交的条件。后面附的工程验收记录与本案无关。验收记录不是移交证书的附件,不能证明该项工程已经合理验收。在记录验收结论既没有写合格也没有写不合格,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罗列了三项,都说明整个工程有很多问题,达不到验收的标准。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对发生工程量的审计,不代表医院认可这个数额。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考虑医院的特殊情况,不可能没有供暖系统不可能等工程验收合格再使用,这是迫不得已的办法。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6、没有异议,认可。

老年医院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通知书,证明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安装工程是政策行为,所需要的资金需要上级专项拨款。

2、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医院付款是附条件的。

3、恒有源公司向北京市卫生局及被告出具的工程报价说明,证明恒有源公司知道合同付款条件是上级专项拨款到位。

4、老年医院请求拨款请示函,证明医院履行了请示拨款的义务。

5、2004至2007年供暖费用材料,证明系统运行的费用超过了恒有源公司提供的经济分析和产品介绍。

6、恒有源公司提供的经济分析和产品介绍资料,证明运行费用的分析以及恒有源公司宣传的技术资料表明是一眼井对应一台能量提升器,事实上却是三眼井对应一台,而且系统运行的费用大大超过恒有源公司之前的分析与介绍。

7、恒有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

8、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工程施工多打八眼井,不符合其宣传的专有技术标准。

恒有源公司对老年医院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对老年医院用这个证据证明的事项不予认可,这个通知书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发给任何单位不是有针对性的,并不是说与我们之间的合同有关系,不是因为这个通知书才选择我们。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第3条第4款这个条款确实有,对条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不清楚是否为历年请示的文件,另外是老年医院内部的请示文件,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说明超过了电锅炉,因为不仅用于系统还有其他的,交费通知单上的电价是增长的,因此不仅仅是系统的问题,还有电价格的问题。证据6至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恒有源提供的证据:工程合同变更协议和补充协议、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文件、管理协议、催款函、名称变更证明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老年医院提供的证据: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限期治理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恒有源公司向北京市卫生局及老年医院出具的工程报价说明、老年医院请求拨款请示函、恒有源公司提供的经济分析和产品介绍资料、恒有源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审计报告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老年医院所证明的目的。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某,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2年1月,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给老年医院(原名称某北京胸科医院)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通知书写明:依据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环保局《京环保气字[2001]X号(关于下达2002年城八区燃煤锅炉改烧清洁燃料能源计划的通知)》精神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即:“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02年10月底前,将所有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清洁燃料。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环保局将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同年2月10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再次下发关于落实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方案的通知。写明: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海淀区改造计划,你单位被列入2002年限期改造任务,请自接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与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供电局、世环洁天公司联系,并尽快落实清洁燃料改造方案。并于2002年2月20日前,将确定的方案报区环保局管理科。在选定改造方案时要以天然气、电、热力为主,在燃气管网不具备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等电采暖形式,原则上不再使用轻柴油。凡进行燃气改造的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如不使用世环洁天货款的,不再给予锅炉改造补助资金。

根据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通知,2002年6月20日,老年医院(简称甲方)与恒有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中央液态冷热源(医院)环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的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一期工程建筑面积9003、二期工程建筑面积x;工程内容包括:1、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前期各项工作(井位确定、打井手续及施工组织)。2、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能源采集、能量提升和能量释放系统)设备供应。3、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的安装、调试(含室内、外管线)。4、生活热水接入甲方生活热水系统主线。5、做装饰修复、风机盘管、新风机组系统的电气施工。6、原有采暖地沟的拆、改和恢复施工。7、以上为一期工程。本安装工程承包总造价1018.86万元,其中一期工程总造价405.7万元,二期工程总造价为613.16万元。二期工程开工日期确定后,有关事宜另行做补充协议。该工程一期工期为45天,开工日期自设计院提供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切(且)对施工组织方案予以书面确认以及双方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计算。在现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正式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在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xk14d%作为预付款,能量提升器到达现场后的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xz89%,工程安装完毕,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冷热源部分经调试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一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余额,上级拨款还未到位之前可暂不按上述条款执行,上级拨款到位后,甲方即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x'%,余额在审计结算后一次付清。本工程质量按照国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执行,乙方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甲方交付的建筑工程原图,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发给乙方,经双方确认乙方按图施工,确认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施工中如甲方要对原设计进行更改,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合同外增加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费按有关标准另付。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验收必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甲方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办法执行。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冷热源部分免费保修3年。保修范围: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冷热源部分工程及相应设备(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及系统损坏除外)。此系统乙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期内系统出现故障,乙方适当收取材料费及人工维修费。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否则在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合同附件为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冷热源部分施工组织方案。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

2002年3月5日,恒有源公司实际上即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一期工程于2002年8月15日完工。双方签订竣工验收通用记录,写明建筑面积9003,工程造价x元,验收内容范围及数量包括:提升器主机、井水潜水泵、二次水循环泵、末端循环泵及生活热水循环泵、风机盘管若干。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案:1、待继续进行调试;2、跟踪调试后的测试效果;3、及时完成甲方提供的有关运行中数据。

一期工程完成后,因需要由恒有源公司继续做二期工程。恒有源公司于2003年3月7日向老年医院提供了北京老年医院一期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中央液态冷热源(医院)环境系统冷热源机房设计方案。同年3月31日,老年医院(甲方)与恒有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约定:1、新增加工程建筑面积5303(其中:含一期工程603;二期工程2203;门诊楼、传达室工程2503);新增建筑面积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面积结算。2、新增加工程总造价234.79万元(此价款包含北京广厦建筑设计事务所此项目全部设计费用)。3、工程工期为2003年4月2日开工至2003年5月20日完工。4、付款方式及其他条款均按原合同(HT-x%履行。5、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6、本补充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北京老年医院一期改造及二期新建工程中央液态冷热源(医院)环境系统冷热源机房设计方案》x-044。双方代表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随后,恒有源公司开始进行二期工程施工。同年5月,二期工程完工。2004年4月12日,恒有源公司与老年医院签订竣工移交证书,证书写明:兹证明施工单位北京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胸科医院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一期、二期)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护校楼因装修,尚未安装进、回风口,待装修后安装。事后,恒有源公司在护校楼装修后安装了进、回风口。

2004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北京胸科医院二期洽商协议书,协议约定:1、工程概况:北京胸科医院办公楼及护校二期改造安装空调系统。2、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为x.03元。3、工程内容:办公楼及护校改造内的中央液态冷热源能量释放系统部分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详见图纸及工程预算书。4、付款方式:该工程安装、调试运行后3日内一次结清。5、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力)。6、按工程实际工程量以审计价金额为结算金额付款。

上述工程完工后,因工程量需要审计,老年医院委托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对恒有源公司所做工程进行了审计。2007年5月21日,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北京胸科医院中央液态冷热源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写明:1、编制依据:施工方提供的竣工图一套;洽商单5份;2001年北京市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乙方结算书一套;施工合同。2、本结算分一、二期进行审核汇总,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进行计算。能量采集设备和模块机组等设备费按市场价进行调整。3、临时设施费按x计算。4、部分报审结算项目内容没有图纸和甲方确认的洽商依据(详见汇总表),均已核减。5、审核结果(一、二期合计)报审金额:x元,审定金额:x元,审减金额:x元。同年6月1日,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写明: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胸科医院组织建设,北京恒友(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胸科医院中央液态热源工程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审核。该工程由北京胸科医院验收质量合格。上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由北京胸科医院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结算资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北京胸科医院中央液态热源工程原申报结算金额为:x.00元,审减金额为x.00元,审核金额为:x.00元。被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均在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签字。审计部门审计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

2008年,双方签订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维保协议,约定保修期1年,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004年8月,老年医院给付恒有源公司工程款35万元。老年医院分别于2004年11月8日、2006年3月24日、2007年12月4日、2008年7月16日、2009年1月23日给北京市卫生局打报告,上报工程改造情况及医院的困难,请求上级拨款以支付工程款。2008年7月,恒有源公司曾给老年医院下发催款函,但老年医院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

另查,恒有源公司所做工程采用的本公司技术为三眼井对一台设备的方式。

以上事实,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恒有源公司与老年医院签订《中央液态冷热源(医院)环境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恒有源公司承包老年医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的中央液态冷热源环境系统安装工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因增加工程量,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及二期洽商协议书。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亦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有源公司完成了自己应做的工程,该工程已经老年医院验收合格并交付老年医院使用,老年医院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工程款的核定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2007年,相关审计单位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原申报结算金额为:x.00元,审减金额为x.00元,审核金额为:x.00元。扣除老年医院已经支付的35万元,老年医院尚欠恒有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为x元。虽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恒有源公司知道老年医院财力有限,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上级拨款。但上级是否拨款,何时拨款属于老年医院与上级的内部事宜,不能作为其在恒有源公司完成工程后拒绝付款的事由。对老年医院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现恒有源公司要求老年医院给付工程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问题,因恒有源公司所做工程的工程款数额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从恒有源公司催要后,老年医院不履行付款义务才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恒有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催要的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因此老年医院应从2008年7月11日给付恒有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恒有源公司主张按照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从2008年7月11日至2008年11月27日(恒有源公司起诉之日),老年医院应给付恒有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老年医院主张恒有源公司承诺施工的技术采用一眼一井的方式,而实际施工中恒有源公司却采用三眼对一井的方式,要求恒有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恒有源公司实际采用的确是三眼对一井的技术,但是,在恒有源公司施工中,及完工后老年医院进行验收、交接过程中,老年医院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老年医院对恒有源公司采用技术的认可。据此,老年医院要求恒有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老年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千三百六十三万零八百九十七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从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给付原告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十九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八角八分;

如果被告北京老年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二千九百二十八元(原告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老年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李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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