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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DX号。

法定代表人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B座X层A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单位经理助理,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公司)与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科技公司)签订《大庆x/x加装x软硬件》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28万元,合同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在合同生效一年后付清。该合同分两部分供货,第一部分金额为132万元,第二部分金额为396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腾飞科技公司原因,导致双方同意中止履行第一部分合同,只履行第二部分合同。电机公司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腾飞科技公司却未能依约支付质保金。故电机公司起诉,要求腾飞科技公司给付货款33万元及违约金

x.46元。经询,腾飞科技公司同意支付货款,愿意与电机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万元,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货款,则须向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十三万及违约金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五元四角六分。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清大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凤新

二OO九年十一月五

书记员王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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