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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叶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男,38岁。

被告叶某。

被告刘某。

原告邢某与被告叶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诉称,被告叶某个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机构。2008年10月初,原告邢某因居住需要到被告叶某的营业部咨询买房,被告叶某告诉原告可帮原告购买一套房本房(廉租房),价格优惠。当被告叶某得知原告不具有郑某市户口而不具备购买房本房的条件时,对原告说可帮忙变通,并告诉原告找一个可靠的、有郑某市户口的朋友,先把房过某到这个朋友的名下,不耽误原告居住,等原告办好郑某市户口时,再帮原告把房屋过某到原告的名下。原告当时问被告叶某这样办是否会有纠纷,叶某说没一点事,若出事,叶某愿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相信叶某的话,就找到其朋友黄明邦帮忙;黄明邦答应以其名义买房,费用由原告出,房归原告住,并把其身份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了原告。原告告知被告叶某已联系好了有郑某户口的朋友,让叶某找房。叶某找到了被告刘某,介绍刘某把其位于郑某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的房本房(廉租房)卖给原告。叶某与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签订了《协议》,约定总房款为6.9万,过某用为1.1万,中介费为0.2万。为了确保买卖的房屋以后不会发生麻烦,叶某与原告于同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证明》,在该《补充协议及证明》中,被告叶某承诺“如出现纠纷,由中介公司来负责协调解决”,并以个人名义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协议约定的所有费用全部交给叶某,叶某把其中的房款交付给了刘某,叶某也按《协议》将该房过某到了黄明邦名下,原告并为居住需要,交付了0.26万元的天然气安装费。但现因房管局查房而发生纠纷,房管局已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无偿退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叶某及刘某,要求其依《补充协议及证明》的规定,协调解决此事,但至今毫无结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叶某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费、过某、中介费及为安装天然气等的各项支出共计8.46万元,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1万元,两项合计共9.46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不能提供被告叶某、刘某的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叶某、刘某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昌晓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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