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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星光网吧与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X路X号。

投资人潘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太平洋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丽,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一川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上诉人涿州市星光网吧(以下简称星光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原审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某判长,法官李某成、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5月,星光网吧向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购买网吧兼容机(即组装机)75台,双方约定每台3300元,总价款为x元。2008年5月X号,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将全部75台网吧兼容机一次性交付,星光网吧给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剩余的x元由李某代表星光网吧给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出具了欠条。2008年6月17日,在三星博文科技公司的办公经营地,李某代表星光网吧又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补签了书面的购货合同,并明确约定剩余的x元分6个月等额向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5%。在补签购货合同的当日,任某自愿为星光网吧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星光网吧履行着维修义务,但星光网吧的分期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虽经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多次讨要,星光网吧及保证人却均未向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剩余货款。现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光网吧和任某:一、共同偿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支付违约金x元,共计x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

星光网吧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任某在一审中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事实属实,任某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2008年5月,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向星光网吧提供网吧兼容机(即组装机)75台,双方约定每台3300元,总价款为x元。2008年5月X号,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将全部75台网吧兼容机一次性交付星光网吧,星光网吧给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14万元,余款x元由李某代表星光网吧书面出具欠条。2008年6月17日,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与星光网吧补签了书面的购货合同,并明确约定剩余的x元分6个月等额向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星光网吧偿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5%。在补签购货合同的当日,任某自愿为星光网吧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之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星光网吧履行维修义务。现星光网吧分期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星光网吧及保证人任某均未向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元。另查,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为x元。以上事实,有欠条、购货合同、担保合同、电脑检测报告、该院认证结果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向星光网吧书面签订的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及担保合同,均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述合同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同关系应属有效。经该院对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审查后,该院确认了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星光网吧至今尚欠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存在。依据合同约定星光网吧应偿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违约金x元。故该院对三星博文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任某自愿为星光网吧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该院对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请求任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节予以支持。星光网吧尚欠货款的违约行为,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责任。星光网吧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不影响该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星光网吧给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星光网吧偿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违约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任某对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星光网吧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任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后,有权向星光网吧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星光网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向星光网吧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星光网吧多次交涉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才将全部货物的问题配件予以更换。由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上述的违约行为才导致星光网吧没有及时给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剩余货款;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至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以修理名义扣留星光网吧11台电脑,因此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要求全额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

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辩称: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星光网吧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

原审被告任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期间,星光网吧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任某称已对电脑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内存条,星光网吧对此予以确认。星光网吧称曾将9台电脑送任某处维修,至今未返还。对此任某不予确认,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表示不知情。

以上事实尚有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星光网吧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星光网吧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但星光网吧在上诉状中、在二审审理期间均确认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已将“全部货物的问题配件予以更换”,故星光网吧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其主张不能成立。星光网吧在二审审理期间称曾将9台电脑送任某处维修,至今未返还。对此本院认为,任某是否扣留星光网吧的电脑、是否应当归还,系另一法律关系,星光网吧可通过另诉解决。星光网吧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其主张不能成立。

星光网吧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星光网吧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完成供货义务后,星光网吧尚欠货款x元至今未给付,故一审判决判令星光网吧给付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剩余货款并偿付违约金x元,处理正确。本院对星光网吧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九元,由涿州市星光网吧、任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九元,由涿州市星光网吧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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