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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与涿州市星光网吧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太平洋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丽,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被告任某(系保证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一川辉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原告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以下简称星光网吧)、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为民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素丽、委托代理人郝某,及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光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诉称,2008年5月,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网吧兼容机(即组装机)75台,双方约定每台3300元,总价款为x元。2008年5月X号,原告就将全部75台网吧兼容机一次性交付,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剩余的x元由李健代表被告一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08年6月17日,在原告的办公经营地,李健代表被告一又与原告补签了书面的购货合同,并明确约定剩余的x元分6个月等额向原告支付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5%。在补签购货合同的当日,被告二任某自愿为被告一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今原告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履行着维修义务,但被告一的分期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及保证人却均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剩余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共同偿还原告货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共计x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星光网吧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任某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事实也属实,我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举证如下:

证据1、2008年5月8日负责人张松和李健打的欠条(原件),证明尚欠我方货款x元。

证据2、2008年6月17日补签的购货合同(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购货的事实,尚欠货款x元分6个月还清。对方要承担不超过总货款(x元)5%的违约金。

证据3、2008年6月17日担保合同(原件),证明欠款x元约定由任某自愿做担保。

证据4、电脑检测报告两份(原件),证明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维修义务,我方没有违约行为。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被告任某明确不提交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持异议。

本院经对当事人提举的上述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核后,对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举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举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星光网吧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上述证据又证明了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依照合同的内容,完成了供货义务;同时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星光网吧尚欠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存在,并证明了被告任某依据合同应承但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星光网吧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提举证据,不能形成抗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证。

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认证结果,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5月,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向被告星光网吧提供网吧兼容机(即组装机)75台,双方约定每台3300元,总价款为x元。2008年5月X号,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将全部75台网吧兼容机一次性交付被告星光网吧,被告星光网吧给付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14万元,余款x元由李健代表被告星光网吧书面出具欠条。2008年6月17日,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与被告星光网吧补签了书面的购货合同,并明确约定剩余的x元分6个月等额向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被告星光网吧偿付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5%。在补签购货合同的当日,被告任某自愿为被告星光网吧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之后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星光网吧履行着维修义务,但被告星光网吧分期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星光网吧及保证人被告任某均未向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剩余x元。另查,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为x元。以上事实,有本院认证结果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向被告星光网吧书面签订的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及担保合同,均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述合同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同关系应属有效。经本院对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审查后,本院确认了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提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被告星光网吧至今尚欠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货款x元的事实存在。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星光网吧应偿付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违约金x元。故本院认为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自愿为被告星光网吧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三星博文科技公司请求被告任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节予以支持。被告星光网吧尚欠对方货款的违约行为,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责任。被告星光网吧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给付原告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货款十万零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偿付原告北京三星博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某司违约金一万二千三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任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任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后,有权向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一千三百四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涿州市星光网吧、被告任某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不服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九十八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为民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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