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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3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4月11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4月1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26日22时许,牛某某(已判刑)在焦作市X区X胡同内回家途中被申某丁(已判刑)抢劫,皮包被抢走,包内有110余包K粉共计100克,申某丁好将25包K粉卖于张某、蒋某、安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白某某从蒋某手里购买一包K粉去焦作市X村玩,被张某(已判刑)认出该K粉是牛某某被抢的K粉,后张某通过蒋某某等人找到申某丁。2010年1月30日下午,张某纠集卢某、鲁某某、李某、尚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和张某、秦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申某丁某带至焦作市X区昊宇宾馆,同牛某某确认申某丁系抢包的人后,张某伙同卢某持刀对申某丁进行敲诈,让申某丁拿钱了事。被告人袁某劝申某丁承认抢包,否则会遭到张某等人殴打。后申某丁与其父亲申某丁联系。张某伙同牛某某在焦作市X区亚细亚大酒店与申某丁见面后,以不拿钱就将申某丁送至公安机关为由敲诈申某丁x元。当晚22时许,申某丁与其妹妹申某丁等人在焦作市万方桥交给张某2000元。次日8时许,张某指使袁某在焦作市X区铜马附近要得申某丁家属7000元现金。后张某将敲诈所得的9000元现金分给牛某某2000元,分给张某500元,其余现金被其伙同卢某等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某戊陈述,同案犯牛某某、张某、蒋某、尚某某、鲁孟某的供述,证人申某丁、申某戊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申某丁、牛某某辨认袁某笔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袁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张某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3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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