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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戊诉曾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戊,男。

被告曾XX,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戊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戊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自被告迷上赌地下六合彩后,拒不听劝,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处借债,用途不明。其中向原告母亲借x元整。被告年前为躲赌债,回了娘家至今不归,拒不履行做妻子的义务,并扬言不还债,夫妻关系就此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被告清偿个人债务;婚生两女,一人一个,如被告将女交由原告抚养,需支付500元/月的生活费;学杂、医疗及其他开销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XX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与原告离婚;两女李某戊、李某戊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付的抚养费,从共同财产中被告应分割的部分予以抵付;被告没有向原告的母亲借款,也不存在公婆借款给儿媳的情理,该债权债务不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戊与被告曾XX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元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某戊,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某戊。现李某戊与原告李某戊居住,李某戊与被告曾XX居住。婚后由于被告迷上地下六合彩,到处借债,并于2009年6月份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向原告母亲借的x元及要求原告清偿个人债务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婚生女孩李某戊一直与原告李某戊居住,李某戊一直与被告曾XX居住,故对原告要求婚生两女一人一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郴州华宁花园住宅一套进行分割,并愿将分割后的房产折价后抵作女儿的抚养费,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戊与被告曾XX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戊由原告李某戊抚养,婚生女孩李某戊由被告曾XX抚养。

三、驳回原告李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曾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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