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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昆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湛河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湛河法院重审后,于2006年l0月8日作出了(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后因马某某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平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6)湛民二初字第32l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湛河法院重审。湛河法院于2009年8月2日作出(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马某某系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2001年11月20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X号]的精神,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平顶山市人事劳动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下发了天鹰员字(2001)X号文,关于公司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实施全面定岗定编,减员增效,并规定公司目前实行提前5年内部退休的政策不变,公司将放宽内退条件,在提前5年内退的基础上再提前3年办理内退;在计算内退工资时,工龄视同符合内退条件。符合以上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员工部批准均可办理内退。天鹰员字(2001)X号文,关于公司分配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工资分配制度以效益为中心,以个人贡献为标准,其中固定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工作时间(年满一年一元);年功工资(按在本厂服务每满一年给予4元年功工资,直接分入公司的复转军人其军龄每满一年也给予4元年功工资),本次工资改革范围现内退和厂内长休人员不参与本次工资改革。二、2001年11月27日,马某某向员工部递交了“我自愿退休”的申请。马某某符合公司规定内退的条件,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申请视为马某某的内退申请,据此于2001年12月份给原告办理了内退手续,马某某离岗休息,当时双方并未争议。2004年4月6日原告等67名内退(原退伍兵)职工向被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要求解决增发军龄岗位工资、积累工资、工龄工资、上岗就业问题,经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劳动争议调解终结意见。2004年6月21日,马某某等人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2004)第X号仲裁裁决,在查证事实中认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名提出退休申请的马某某执行内退待遇做法不妥,并在裁决书中裁决内容第六项指出,对提出退休申请的马某某,若符合国家退休条件,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若不符合国家退休年龄,应撤销马某某的内退待遇。马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三、马某某提供有一份职工离退休保险待遇计算单证明其于2008年元月份已正常退休。

原审认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定岗定编,减员增效的发展要求,制定了本企业的(2001)X号文《天鹰集团2001年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和(2001)X号文《天鹰集团分配体制改革方案》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实施自主改革。据此,马某某于2001年11月27日向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部写出“我自愿退休”的申请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方案为其办理内退手续,退岗休养。企业落实国家政策对职工提前退出岗位休养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是国家政策宏观调控引发的问题,是企业实施内部工作岗位变更的一种自主管理制度,不是履行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应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马某某上诉称,(2008)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再审”;(2008)平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撤销(2007)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综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发回重审。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马某某的起诉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对原审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湛河法院指令审理,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同时,本案中双方的纠纷,确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政策宏观调控所引发,在被上诉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也并非个例。此类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当时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兼顾,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另外,上诉人马某某也早于2008年元月份正常退休。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马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是,原审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马某某负担,违背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马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代理审判员孙世峰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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