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伟,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水木兰亭花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与被告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伟,被告临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刘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海外公司起诉称:海外公司与临空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签订了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海外公司制作安装酒店室内标识,合同金额为x元。2008年8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后增合同,金额为x元。后海外公司依约制作安装,实际履行金额为x元。但临空公司仅支付了x元,尚欠x元。起诉要求,判令临空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x元。

被告临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海外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确实于2008年4月11日签订了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为x元,但2008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变更为x元。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海外公司制作的一些标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临空公司只安装了合格的标牌。由于海外公司没有能够依约定制作及安装全部标牌,所以临空公司尚未进行验收,付款条件还未成就。同时,已经投入使用的合格的标牌的价款并不是海外公司所主张的x元,而是x.76元,且临空公司已经支付了海外公司x元,还有x.76元未付。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价款最后是要打九二折的,x.76元是折后价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海外公司与临空公司签订了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海外公司负责酒店室内标志的制作及安装,合同金额为x元,如有后加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交货期/安装期为海外公司收到定金及所有图纸经临空公司确认后,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客房及公共区域(GF,PA)制作及安装完毕,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剩余其他区域制作及安装完毕;交货地点为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临空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合同总x%预付款,即x元;海外公司将所有标识制作完毕,并将货物送抵临空公司所在地,安装完毕且经临空公司和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海外公司该批x!e59&%的货款,即x元;余款在验收合格一年(一年质保期满后),临空公司支付海外公司该批货物5%的余款,即x元;临空公司按合同清单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签收海外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如有问题在三天内把存在问题传真海外公司以便及时处理。该合同附有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报价1份,显示合同金额x元为折后价格,原价为x元;且该份报价单载明最终数量以实际签收为准。

2008年8月25日,海外公司与临空公司签订了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后增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海外公司负责酒店后增室内标志的制作及安装,合同款为x元,如有后加项目,按合同单价计算;交货期/安装期为双方合同签订、海外公司收到定金及所有图纸经临空公司确认后30日后完成制作及安装;交货地点为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临空公司向海外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预付款,即x元,海外公司将所有标识制作完毕,并将货物送抵临空公司所在地,安装完毕且经临空公司和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海外公司该批货物55%的货款,即x元,余款在验收合格一年(一年质保期满后),临空公司支付海外公司该批货物5%的余款,即3641元;临空公司按合同清单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签收海外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如有问题在三天内把存在问题传真海外公司以便及时处理。该合同附有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增加清单1份,显示合同金额x元为折后价格,原价为x元。

2008年9月1日,海外公司与临空公司针对2008年4月11日签订的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部分项目单价及数量的变更及取消,合同的总价由原来的x元变更为x元,减少x元。该合同附有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减少清单1份,显示减少的x元为折后价格,原价为x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海外公司依约为临空公司加工制作酒店室内标识,共计发生制作安装费x元,按照双方在合同附件清单中所约定的折扣,折后价款应为x.76元。临空公司支付了海外公司x元,余款x.76元临空公司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海外公司提供的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含附件)2份、送货单16张、图片51张、临空公司提供的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室内标识制作及安装合同(含附件)2份、补充协议1份、标志顾问及设计合约1份、标识标牌安装明细表1张、销售合同2份、付款申请单1张、发票1张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海外公司与临空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海外公司为临空公司制作安装酒店室内标识,临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付款。但海外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据以主张其为临空公司制作安装酒店室内标识的数量及对应的价款的送货单,没有得到临空公司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海外公司要求临空公司向其支付的制作安装费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临空公司自认尚欠海外公司部分价款未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价款九万六千六百五十二元七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海外实业酒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临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卿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兰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