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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4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莉,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世贸广场16A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善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上诉人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8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442。5元,由上诉人上海英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航

代理审判员马弘

代理审判员史伟东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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