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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

被告曾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月5日,原告邹某就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6年10月按乡俗结婚,至今未办经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两个小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一直不睦,被告性格暴躁,动辄砸东西、打人,但原告看在小孩都未成年,只好处处忍让。2009年农历正月初三,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面部抓伤,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在原苍溪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现一只眼睛失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曾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10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其后,双方虽到当地政府(原新化县X乡政府)申请过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1987年5月7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邹Y,邹Y现已结婚成家。1990年1月11日,双方又生育一男孩,取名邹X,邹X现无业。从1995年开始,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双方开始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趋紧张。2009年农历正月,双方因琐事吵架,自此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邹某自愿给付被告曾某经济帮助人民币

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0元,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欧阳昭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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