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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玩忽职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略)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家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1日经(略)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同年9月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郴苏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同年9月3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书面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并于同年9月8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于2011年1月26日在值班期间,接到村民报警和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不及时到案发现场处警,导致被害人黄某国、黄某重被害的严某后果发生。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工作严某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接警后,一直在按程序进行处警。还辩称在接到村民报警后,凭其从警多年的经验和对精神病人的处置办法,认为该精神病凶手已经被有效控制,加上派出所人手不够,因此在接到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出警命令后,没有及时出警到现场处置是事实,是工作的过错,但不够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人谢某某提出被告人张某乙由于主观判断失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但被告人张某乙在接警后已经认真听取村支书的汇报,并向所长进行请示,还到医院看望了伤者,因此,被告人张某乙已经在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且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被告人张某乙履行职责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时任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某乙和巡逻队员严某某、黄某霖在该所值班,另有户籍民警李林莎在所办事,该所其他民警均到该局开会。当日8时30分许,黄某霖因妻子即将分娩,在获得被告人张某乙同意后,请假去往良田。当日11时30分许,严某某接到该所辖区X村支书黄某戊的电话报警称,村民黄某辛用刀捅伤黄某徕,黄某辛已经被村民捆绑控制、黄某徕现已被送至乡卫生院,要求派出所干警过去处理一下。被告人张某乙要黄某戊到派出所来详细汇报情况。当日11时40分,黄某戊与黄某壬到达派出所向被告人张某乙汇报了相关情况,请求被告人张某乙将黄某辛带到派出所来。此时,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也根据村民报警情况下达了出警命令给廖家湾派出所(之前村民也向110报警)。被告人张某乙认为黄某辛是精神病人,派出所人手不够,于是在当日11时50时许打电话向所长熊某某汇报,熊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乙处置好现场并安抚伤者,他马上和其他干警赶回派出所。随后,被告人张某乙带巡逻队员严某某与廖家湾村X乡卫生院了解黄某徕的伤情。从乡卫生院回到派出所后,被告人张某乙安排严某某驾驶警车到良田接黄某霖回派出所。当日12时20分许,村民电话将黄某辛已挣开绳索通知了与被告人张某乙在一起的黄某戊,黄某戊即将此情况转告被告人张某乙。12时30分许,被挣脱绳索的黄某辛在村里寻找到捆绑时指责了他的黄某国报复,持柴刀将黄某国及其妻黄某重砍死,村民马上将黄某国夫妇被杀的情况报110及廖家湾派出所。被告人张某乙待严某某将黄某霖接回派出所后,才赶往现场。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在郴州市X乡政府前遇到正准备到乡卫生院砍黄某徕的黄某辛,并将其抓获。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辛为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支付了被害人黄某国、黄某重家属x元救助款(其中被告人张某乙支付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乙不是主动投案,没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张某乙的干部某历表及职务任免通知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任职情况。

3、郴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接处警详情表证明2011年1月26日接以报警后,于当日11:41:31秒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下达出警命令。

4、郴州市X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距离测量报告证明:从苏仙公安分局廖家湾派出所门口到苏仙区X村“1.26命案”发案地实际距离1075米。

5、《湖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警种、部某、基层单位必须服从和执行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

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民警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

除出现严某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因主叫人方位、警情发生地不详等特殊情况外,处警民警应当按照城市X镇)主干道不超过10分钟、街道居民楼院(小区)不超过15分钟、城郊结合区不超过20分钟的要求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国道、省道沿线农村X区的到警时限应当按照1公里1.5分钟计算。

属于边远农村X区的,处警民警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

6、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的值班安排表证明,2011年1月26日的值班领导系所长熊某某,干警是李峰和严某某。

7、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廖家湾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职责证明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8、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黄某辛目前诊断为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9、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刑)鉴(法)字(2011)X号、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黄某国、黄某重系他人用带有一定质量的锐器造成颅脑严某毁损而死亡。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概貌特征。

11、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她父母黄某国、黄某重于2011年1月26日被精神病人黄某辛持刀杀害。

12、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她父母黄某国、黄某重于2011年1月26日被精神病人黄某辛持刀杀害。

13、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他在乡政府办事,大概11点半的样子黄某辛(精神有点问题)的父亲黄某红打电话告诉他黄某辛拿刀砍伤了黄某徕。他知道这个消息后骑摩托车往村里赶,在路上遇到黄某徕被黄某广骑摩托车送往乡卫生院,他当时看见黄某徕满脸是血。他到砍伤黄某徕的现场后看见黄某辛被反手捆绑在那里,当时有很多围观的村民。看到这个情况后他马上打了乡司法所所长廖记海的电话,向他汇报了这个情况。廖所长要他赶快报派出所处理。于是他马上(11点30多的样子)打了派出所的电话((略)),当时是一个姓严某协警接的电话,他讲:“村民黄某辛砍伤了黄某徕,现在黄某辛被捆绑在村里。”他讲:“张某乙长在洗手间,我向他汇报一下。”过了一会儿姓严某协警回了我一个电话,要他到派出所去。于是他和村民黄某壬(黄某辛砍伤黄某徕时黄某壬在现场,并参与捆绑黄某辛)在11点40分的样子到了派出所,当时派出所有三个人值班,分别是张某乙所长、姓严某协警和一个女户籍员(不清楚姓什么)。到派出所后,他向张某乙所长汇报了他所了解的情况。他讲:“黄某辛砍伤了黄某徕,现在被捆绑在村里,有几个老人在看守,黄某徕已经送到了乡卫生院。你们赶快把人带到派出所来。”张某乙所长打了所长熊某某等人的电话汇报情况。之后张某乙所长要他一起到卫生院了解一下伤者黄某徕的情况,当时姓严某警开警车送他、黄某壬、张某乙所长到了卫生院。在卫生院大概有十来分钟的样子,张某乙所长口头问了黄某徕被砍伤的一些情况。之后回到派出所后,张某乙所长就安排姓严某协警开警车去良田接正在休假的一个姓黄某协警,准备接回姓黄某协警后再去把黄某辛带到派出所来。在去良田接姓黄某协警的过程中,他又接到黄某红的电话讲:“黄某辛挣开绳索从家里拿了把柴刀冲了去了。”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张某乙所长,要他马上处警。张某乙所长就打电话催姓严某协警赶快。他同时也打村主任黄某己的电话,告诉他黄某辛挣脱绳索拿了把柴刀出去的情况,要他注意自己和村民的安全。过了一会儿,黄某己打电话告诉他讲:“黄某辛又砍了黄某国和黄某重两口子。”他把情况又告诉了张某乙所长,当时张某乙所长脸都吓白了。

14、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上午村X村委会办公楼的基建工程,当时他在现场进行监工。12点多钟(具体多少分记不清了)他接到村支书黄某戊的电话,他讲:“你去黄某红家里看一下,黄某辛用水果刀砍到了黄某徕,村民绑住了黄某辛,你去看他挣脱了没有。”他就马上从村委会往黄某红家赶,在经过黄某国家时他看见黄某重倒在大门口,黄某重头部某砍了三刀,还有一口气(黄某重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黄某国倒在家门口的路上,黄某国的头部某被砍了三刀,全身都是血,黄某国当时就没气的。看到这种情况他就往回转,并一边打电话给了乡人大主席张某乙华,告诉他村里被砍了两个人。张某乙华要他马上报派出所。他准备打派出所电话时,就看到了黄某辛拿着一把柴刀对着他来,并讲:“打电话他就砍死你。”他就一边躲开黄某辛,一边打了村支书黄某戊的电话和派出所的电话((略))。同时他又找了二个村X组长拿了三根铁棍退在黄某辛后面追。在村门口我们遇到了派出所的警车,他告诉他们黄某辛往乡政府方向走了,派出所的警车就打转了。等他们追到乡政府的时候,他看见廖家湾派出所副所长张某乙已经抓住黄某辛往派出所走了。

15、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10点多钟的时候,他儿子黄某徕打了条狗,当时他、黄某壬、黄某(小)刚、黄某徕、黄某辛一起在家门口屠狗。11点多钟,黄某辛就到他们屠狗的地方找到黄某徕争执,突然黄某辛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给黄某徕的后背和前额各刺了一刀,刀都被他刺断了。见这个情况,他们在场的人一将起黄某辛制服并捆绑了起来,同时黄某刚打110报了警。之后他们就要邻居黄某广把黄某徕送往乡X村里看守黄某辛。他就和黄某戊、黄某壬一起到了廖家湾派出所报警,当时他要值班的副所长(蛮胖,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出警把黄某辛带到派出所来,那个副所长先到卫生院看了一下他儿子黄某徕(10来分钟的样子),他回到派出所后就一直打电话,但一直不出警。他们在廖家湾派出所要求出警有个把小时,但派出所一直不出警,导致黄某辛挣脱了绳索又将黄某国、黄某重两夫妇砍死了。后来黄某辛又准备到卫生院去砍黄某徕,才在乡政府被抓获的。

16、证人黄某辛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10点多钟的时候黄某徕打了条狗,当时他、黄某壬、黄某(小)刚、黄某徕、黄某庚一起在黄某徕家门口屠狗。11点多钟黄某辛就到他们屠狗的地方找黄某徕争执,突然黄某辛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给黄某徕的后背和前额各刺了一刀,刀都被他刺断了。见这个情况,他们在场的人一起将黄某辛制服并捆绑了起来,同时黄某刚打100报了警。之后邻居黄某广把黄某徕送往乡卫生院,其他人也一起去了医院,他一个人留在村里看守黄某辛。在他看守黄某辛的过程中,黄某国对黄某辛的行为进行了指责,黄某辛又与黄某国争执了起来。同时黄某辛也在挣扎,后来黄某国走后黄某辛继续挣扎,他一个人看到这种情况不敢去捆绑他,之后他挣脱了。从他们捆绑好黄某辛到黄某辛挣脱绳索有一个多小时的样子。黄某辛挣脱绳索后就冲回家拿了一把柴刀出来,他听到黄某辛和黄某国又争了几句,之后黄某辛就对黄某国进行追砍,并将黄某国砍倒在屋门口。黄某国的老婆黄某重可能是看到黄某国被砍就喊,黄某辛就把黄某重也砍了。之后,黄某辛又把黄某广家的东西砸掉了。后来黄某辛又往卫生院准备去砍黄某徕。

17、证人黄某壬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10点多钟的时候他侄儿黄某徕打了条狗,当时他、黄某庚、黄某(小)刚、黄某徕、黄某辛一起在家门口屠狗。11点多钟的时候黄某辛到他们屠狗的地方找黄某徕的麻烦,突然黄某辛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黄某徕的后背和前额各刺了一刀,刀都被他刺断了。见这个情况,他们在场的人一起将黄某辛制服并捆绑了起来,同时,黄某刚打110报了警。随后他们就要邻居黄某广把黄某徕送往乡X村里看守黄某辛。他就和黄某戊一起到了廖家湾派出所报警,随后他哥哥黄某庚也到了派出所,当时他要值班的副所长(蛮胖,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出警把黄某辛带到派出所来,并告诉那个副所长黄某辛已经捆绑在村里了。那个副所长一直在打电话,然后到卫生院看了一下黄某徕(10来分钟的样子),他回到派出所后又一直打电话,并安排一个协警开车去接另外一个协警,但派出所一直没有出警。他们在廖家湾派出所要求出警有个把小时,但派出所一直没有出警,导致黄某辛挣脱了绳索又将黄某国、黄某重两夫妇砍死了。后来黄某辛又准备到卫生院去砍黄某徕,在乡政府抓获了黄某辛的。

1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中午的时候她从外面做事回家,看见黄某辛被捆绑倒在地上,她不敢过去看,因为她怕黄某辛打她,黄某辛经常打她和他父亲。后来她得知黄某辛是因为刺伤了黄某徕,被村民制服并捆绑了起来。她回到家里大概一个多小时的样子,黄某辛挣脱了绳子回到家里拿了一把柴刀就冲出去了,她赶紧追了出去,但她跑不过他,她追上他的时候看见黄某国已经被他砍倒在地上了,当时他还在砍黄某重。看到这个情况她不敢过去就往回跑,在路上遇到了黄某壬,她就叫黄某壬打110报警,并告诉黄某壬:“黄某辛杀了两个人了。”黄某壬马上就打电话报了110。

19、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6日中午的时候,他在办公楼接待室守所里的值班电话((略)),接到黄某戊的报警电话,黄某戊说:“他们村里的那个精神病黄某辛持刀砍了人。”他正准备跟张某乙汇报这个情况,这时又接到了100指挥中心打来的电话。110指挥中心说:“你们辖区X村砍伤了人。”他说:“村民已经向派出所报了警了,他正准备向领导汇报这个事情。砍人的这个人是个精神病人。”然后110指挥中心就挂了电话。挂了电话之后,他又打电话给张某乙副所长,他把这个情况向他汇了报。他说:“他在上厕所,马上就下来。”张某乙下来之后刚好廖家湾乡X村民黄某戊等2人已经来到了他们派出所,黄某戊等人就向张某乙反映黄某辛克伤了一个村民的情况,并告诉张某乙黄某辛现在已经被捆绑起来了,现在由他的亲戚看管着。黄某戊向他们反映了黄某辛砍伤了人之后,张某乙就带着他和黄某戊等人去了廖家湾乡卫生院(当时时间大概是12点10分左右),他们当时向卫生院的医生了解了伤者的情况。大概呆了10多分钟的样子,他和张某乙就回到了派出所。

20、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后他到了现场。当天本来是他和李峰、严某某值班,但1月25日下午他接到苏仙公安分局的通知:26日上午8点所里除留一名值班干警外,其他干警到分局参加活动。他接到电话后就安排副所长张某乙带李峰和蒋秀贵参加局里的活动。但张某乙提出:“我太胖了,参加局里的活动没有合适的警服,还是你所长带干警参加。”他同意了,他对张某乙交待了:“你带协警黄某霖、严某某在所里值班,要认真负责。”因为怕26日早上迟到,25日吃完晚饭后他就带李峰和蒋秀贵一起回了城里2011年1月26日11时40多的时候,他在苏仙分局接到张某乙的电话,他说:“黄某湾村的那个癫子拿刀刺伤了一个人,你带其他干警赶紧到所里面来协助处理。”他一说癫子他就知道是黄某湾的黄某辛。他就告诉张某乙:“第一你先到现场出警处置情况:第二如果警力不够的话,你与村X乡干部某系,他马上带干警上回所里;第三你了解伤者的伤势情况。”张某乙答应:“好”。就挂了电话。他马上就接了民警李峰、蒋秀贵往所里赶。在他开车上了高速后,他向局长和分管的副局长汇报了情况,并向他们请假讲:“所里的干警不能参加局里下午的会议了。”

21、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26日,他记得我是8点半起的床,协警黄某霖因为老婆即将生小孩就向他请假回良田了。所里就剩下他和协警严某某和户籍员李林莎三个人在所里,之后他就在二楼自己办公室整理材料、上内网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大概到11点多的时候,他的手机快没电了,他要严某某把所里的值班电话((略))从他的手机呼叫转移到他的手机上。11点半的左右,当时他在所里的二楼上厕所,在卫生间他接到协警严某某打来的电话,他说:“黄某湾村村支书黄某戊打电话报警说村民黄某辛因琐事用一把水果刀将另一村X村支书黄某戊和村民正坐摩托车往所里赶过来,怎么处理”他说:“行凶的黄某辛现在人在哪里。”严某某说:“黄某辛已被村民用绳索捆绑,交由家属看管。”他说:“等一下,他马上就下来。”他下来后黄某湾的村X村民(伤者家属)已经来到了所里,他就询问他们具体的情况,黄某戊就跟他说:“因为一点琐事,黄某辛和黄某徕发生了矛盾,黄某辛用一把水果刀刺伤了村X村民抢走丢入水田中。黄某辛已经被村民用绳索捆绑住,交给他家属及部某村民看管。伤者黄某徕现在已经被往到了乡卫生院进行治疗。”之后,他就打电话给所长熊某某将情况进行汇报,要求所里的干警马上赶回所里,协助办案。熊某长就说:“要得,你先把事情搞清楚,按程序来,他马上把干警接过来处理这件事。”挂完电话后,他就向村支书就此事进行详细询问,并与村支书交换了对黄某辛(精神病人)的处理意见以及对事件善后工作的处理,他与村支书黄某戊在所里一起协商了20多分钟的样子。接着他就和黄某戊和那个村民、严某某带着照相机开车去了乡卫生院,下车后,他们就去查看伤者黄某徕的情况(头部某两个口子,比较深,鲜血直流),并口头向黄某徕了解案情,并询问医生伤者的具体情况,问其是否有生命之忧,是否需要马上转院,并对在场的伤者家属做了解释工作,当时在场的村民说黄某辛这个人无论如何都要把他关起来。在卫生院的操坪里,他又给熊某某所长打了电话,说:“今天这个情况比较严某,请你马上与主管我们的汪振华副局长汇报,马上把警力赶快调下来。”熊某长说:‘要得,我已经把所里的民警接齐了,正在上高速路口,马上就给局领导汇报,你们要及时与乡政府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嫌疑人一定控制好,避免事态的扩大”。他们当时在卫生院呆的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因为考虑到警力不够,他马上安排协警严某某开车去良田把协警黄某霖接过来。之后,他就和村支书黄某戊离开卫生院回到所里了。在所里他就和黄某戊在谈该怎么处理黄某辛这个事情,村支书黄某戊强烈要求他们把黄某辛关起来,他说:“我会按照相关法律来,尽最大的努力把这个事情处理好。”大概12点半左右,村支书黄某戊接到了一个电话,他说:“捆绑黄某辛的绳索快松开了。”他听到后,对村支书黄某戊说:“你赶快打电话给你们村X村民,确认一下捆绑黄某辛的绳索是否松开,如果松开了的话叫村民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控制。”他马上打电话给黄某霖:“你们在哪个位置了,赶快过来。”黄某霖说:“好,我已经接到人,正往回赶。”挂了电话后,他又打了熊某某所长的电话,问:“你们现在在哪里呢”熊某长说:“我现在高速公路上,快到良田出口了。”然后我就到隔壁的户籍室拿出手铐、警棍等警具,等黄某霖他们赶到。这个时候村支书黄某戊又接到了一个电话:“黄某辛已经挣脱掉绳索了,无法控制了。”他听到后,又打了电话给黄某霖,要他们赶快赶到,另外他还打了良田派出所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新干警,姓唐),请求他们支援。之后,他拿着手铐、警棍等警具站在所里的大门口等。这个时候村支书又接到了一个电话,说黄某辛又砍到了两个村民。大概过了几十秒之后,协警黄某霖他们就到了,他就叫上村支书黄某戊一起上车赶往案发现场,用了2-3分钟就到了黄某湾村X村民说:“黄某辛已经往乡政府方向逃跑了,据说是要到乡卫生院杀黄某徕。”听到后,他立即接这两个村民一起掉头去卫生院,到了卫生院后,村支书黄某戊得知黄某辛正在乡政府,他们就马上开车往乡政府赶,看到黄某辛在操坪上和几个村民讲话,他们直接把警车到到他面前,黄某辛看到他们后就跑,当他跑到球场的中间时摔了一跤,他们就立即扑上去把他给抓住了,当时他从身上搜出一把很长的柴刀,上面还沾有血迹和毛发等。之后,他们就把他带回派出所了。接到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后,第一个110指挥中心打来的电话是协警严某某接的,当时他和村支书黄某戊都在场,110指挥中心说:“黄某湾村X村民拿水果刀刺伤了人。”他要严某某回复:“他们已经接到警了,正在处理。”后来严某某在接黄某霖的路上又接到了110指挥中心的电话,110指挥中心说:“黄某湾村又砍伤了2个人。”抓到黄某辛以后严某某告诉了他。该处警详情表记录的报警时间是:2011年1月26日11时23分,报警的内容是:廖家湾乡X村有人发生纠纷,110下达命令给廖家湾派出所的时间是:11时41分。接到这个110下发的命令时他在场,严某某马上向他作了汇报。第二个该处警详情表记录的报警时间是:2011年1月26日12时32分,报警的内容是:廖家湾村有人杀了两个人,110下达命令给廖家湾派出所的时间是:12时34分。是严某某接到这个110下发的命令的,所里的电话呼叫转移到他的手机上,当时严某某去良田接黄某霖去了,接这个电话的时候他不在现场。抓到黄某辛后严某某将这个情况告诉了他。

22、被告人张某乙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身为公安民警,在值班期间,接到当地辖区X村民报警和郴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处警命令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湖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细则》的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到案发现场进行处警,致使被害人黄某国、黄某重夫妇被因癫痫发作致人格发生改变、有限制行为能力的黄某辛持刀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关于被告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理相悖,其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某乙芝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帆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某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某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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