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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52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购买的假币在襄城县X乡“楼外楼”饭店出售时,被襄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红色百元假币1万元,并从其家中搜出假币85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襄城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和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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