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株洲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周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其它从业人员,株洲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舒家良

人民陪审员彭有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