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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邝某清、陈某英因与被申请人邝某平、原审第某人邝某昕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邝某,男,汉族,(略)人,退休教师,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略)人,退休教师,住(略)。

以上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湘芬,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邝某,男,汉族,(略)人,医生,住(略)。

原审第某人:邝某,男,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邝某、原审第某人邝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湘芬、被申请人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月9日,一审原告邝某、陈某起诉至(略)人民法院称:原告的女儿邝某义与被告邝某结为夫妻后,X年X月X日生下第某人邝某。邝某义因患脑干肿瘤于2005年2月4日死亡。为了医治邝某义的病,原告前后花去72,068元的医疗费等费用,被告邝某将其中32,000元的票据拿到医保站报账后占为己有。原告在邝某义婚前送给其房屋一套(价值58,000元),现在被邝某占有,因邝某未履行其应尽义务,根据邝某义的生前遗嘱,应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邝某返还72,068元和房屋一套。

一审被告邝某辩称:房子是被告与邝某义共同买的,共同装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到医保站报账的发票是被告为医治邝某义花去的费用,并不是原告出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略)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案外人邝某义系邝某、陈某之女,1999年9月从湖北黄冈水产学校毕业后分配在临武县水东中学教书,1999年8月经人介绍与邝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2月26日邝某义与邝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邝某,2005年2月4日邝某义因患脑干肿瘤死亡。邝某义患病期间,邝某、陈某为医治邝某义所花费的医疗等费用经查明如下:住宿费1048元、餐费126元、交通费1560元、郴州市第某人民医院医疗费9890.9元、郴州市第某人民医院医疗费89.3元、临武县百姓大药房医药费300元,以上共计13,014.2元。

1999年2月左右,邝某、陈某所在的临武县双溪中学部分教师在临武县X镇X路城南市场(无牌号)附近集资建房,邝某、陈某除自己集资了一套外,还陆续出资38,735元为邝某义集资了一套房屋,房屋于2000年建成。2000年元月19日以邝某义的名义取得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2月18日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名为邝某义,房产证号为临房权字第X号)。2001年9月,邝某、陈某将该套房屋作为嫁妆赠与邝某义。2004年9月2日,邝某义以邝某、陈某为自己治病借有大量外债为由,与邝某签订《房屋回赠协议书》,将该套房屋退还(回赠)给了邝某、陈某,以便邝某、陈某变某该套房屋用来还债。邝某义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了受赠人邝某。

(略)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邝某、陈某于1999年2月左右为邝某义集资建房时,邝某义尚在学校读书,经济尚未独立,也未与邝某相识,因此,最初以邝某义的名义集资建房的资金应该系邝某、陈某交纳。邝某在庭审时自叙于2000年下半年和2001年分别给了邝某义8000元、5000元(合计13,000元)购房集资款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且该数额与该房的实际集资价格不符,邝某甚至连该房总共集资了多少款也不清楚。因此,邝某主张该房系其与邝某义共同出资兴建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相反,邝某、陈某关于该套房系自己所集资的证据(建房结算表、集资人交款收据、相关的征地建房手续等)及其陈某的集资经过均能相互印证且与事实相吻合,因此,可认定集资该套房屋的全部资金系邝某、陈某所交纳,该房集资兴建阶段的所有权归邝某、陈某。该房的房产证虽然于2001年2月18日取得,但该房建成、交付于2000年,该房的土地使用证取得于2000年元月19日,均早于邝某与邝某义领取结婚证的时间(2000年12月26日),且邝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房系邝某、陈某赠与其夫妻的。因此,可认定该房屋系邝某、陈某于邝某与邝某义结婚之前赠与邝某义个人的婚前财产,即该套房屋属于邝某义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依法享有自由处置的权利。邝某义因不忍邝某、陈某为自己治病负债而将该套房屋退还(回赠)给邝某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虽然双方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邝某义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邝某,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双方所订立的书面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后赠与人或赠与物占有人拒绝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因此,邝某、陈某依据赠与合同要求邝某返还该套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应补办过户手续。

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的保护。邝某、陈某在女儿邝某义患重病时所垫付的医疗费是邝某和邝某义的夫妻共同债务,邝某义死亡后,邝某作为邝某义的丈夫应当偿还该笔债务。邝某、陈某要求邝某偿还债务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过高部分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邝某、陈某为医治邝某义花去的医疗费等费用为13,014.2元;邝某、陈某提供的郴州市第某人民医院的6463元医疗费收据和临武县中医院的预收500元票据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且邝某不予认可,因此,不予认定;邝某、陈某提供的临武县医疗保险中心的结算表不能证明该笔31,265.63元的医疗费系邝某、陈某为邝某义治疗所垫付,且邝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此,不予认定。第某人邝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零八条、第某百一十七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二十条、第某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略)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邝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临武县X镇X路城南市场附近房产证号为临房权字第X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邝某、陈某,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二、限被告邝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邝某、陈某现金13,014.2元;三、驳回原告邝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邝某、陈某负担2110元,由被告邝某负担4000元。

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是一份不真实的无效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实质是遗嘱,邝某义将房产给被上诉人,损害了第某人邝某的继承权;2、原判决存在判非所请的程序问题,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应收回房产价值58,000元共计130,068元,而一审却判决上诉人返还房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邝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邝某、陈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判决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邝某提交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相关付款收据、结算单及邝某义身体健康时书写的辅导录,拟证实自邝某义生病后,邝某悉心照料,四处问医求药,花费大量的心血和钱物。邝某义与邝某在2004年9月2日签协议时,邝某义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不在家。邝某对该协议上邝某义的笔迹申请鉴定,后未正式提出申请。

本院二审认为,邝某与被上诉人之女邝某义2000年12月登记结婚之前现双方争议的房屋,由邝某以邝某义的名义集资,该房屋经过装修后,邝某、邝某义夫妇作为婚后新房入住,该房屋申请核发产权证的时间为2001年2月18日,所有权人为邝某义。当时邝某、陈某虽未明确该房屋系赠予邝某义个人的,但该房屋是在邝某、邝某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即房屋产权的,应视为被上诉人赠予上诉人夫妇,是上诉人夫妇的共同财产。2004年9月2日,邝某义与邝某单独签订协议,但邝某义在共有人邝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处理其夫妇共同财产,将该房屋赠给被上诉人,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邝某义与邝某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对于该房屋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诉人邝某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邝某、陈某夫妇在女儿邝某义患病期间支付的医疗费13,014.2元,并无证据证实是邝某、邝某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是被上诉人夫妇为女儿治病自愿承担的,应视为对女儿邝某义的一种赠予,现邝某义去世后,被上诉人夫妇要求邝某偿还,考虑到被上诉人夫妇年老体弱,精神上遭受老年丧子的痛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三)项之规定,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临武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第某、三项;二、撤销临武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第某项;三、驳回原审原告邝某、陈某要求原审被告返还房屋一套(价值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6110元,二审诉讼费1575元,合计7685元,由上诉人邝某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负担4685元。

邝某、陈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在女儿邝某义婚前赠予的房屋,不能认定为邝某与邝某义的夫妻共同财产。原二审判决认定“该房屋系申请再审人赠与邝某、邝某义夫妇的,是其夫妇的共同财产”,这一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申请再审人邝某与女儿邝某义签订的《房屋回赠协议书》是邝某义生前依法处理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原二审判决认为诉争房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3、邝某应清偿申请再审人为邝某义垫付的医疗费。原二审判决错误地将申请再审人“自愿垫付”的医疗费认定为“自愿承担”的医疗费,进而主观认定为“视为一种赠予”。然而,原二审判决认定为一种赠予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再审人认为,邝某义已年满18周岁以上,申请再审人没有法定上的抚养义务,且邝某义已参加工作,经济上完全独立,又已与邝某结婚生育,有自己另行立户的家庭。邝某义的医疗费理应由其夫妻共同承担。邝某义因病去世后,申请再审人起诉要求邝某清偿申请再审人为邝某义治病垫付的医药费,就已经证明申请再审人不是“自愿承担的一种赠予”行为,邝某应依法清偿这笔债务。

被申请人邝某辩称:现诉争之房是陈某与邝某义结婚后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邝某义与邝某签订的协议书是虚假的,应不予认定;邝某义医药费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认定。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登记在邝某义名下的房屋是属邝某义的个人财产,还是邝某与邝某义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二、邝某与邝某义签订的《房屋回赠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三、邝某是否应当清偿邝某义的医药费问题。

一、关于房屋的权属问题。建房当时,邝某义尚在学校读书,经济尚未独立,该套房屋的集资款38,735元由邝某、陈某夫妇以邝某义的名义交纳,且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元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2月18日取得)均登记在邝某义的名下。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是在邝某义与邝某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2月26日)之后取得的,但邝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交纳了集资款,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将邝某列为房屋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邝某义的个人财产。

二、关于邝某与邝某义签订的《房屋回赠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邝某与邝某义签订的《房屋回赠协议书》,因邝某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邝某义的签名是伪造的,因此,应当认定该协议书是真实的。邝某义在邝某、陈某为其治病背负不少外债的情况下,而自愿将其个人财产赠予自己的父母,其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邝某是否应当清偿邝某义的医药费问题。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作为邝某义的父母,在邝某义生病期间为其支付的医药费,可以视为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且邝某与邝某义签订的《房屋回赠协议书》的目的就是让邝某、陈某变某该套房屋用来清偿邝某、陈某为邝某义生病期间支付的医药费,申请再审人现又要求邝某清偿医药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某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一十七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略)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申请人邝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临武县X镇X路城南市场附近房产证号为临房权字第X号的房屋返还给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

三、驳回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合计7685元,由申请再审人邝某、陈某负担3000元,被申请人邝某负担46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彭艳飞

审判员李振平

审判员谭恩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邝某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某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某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某、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某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某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某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某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某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某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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