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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10日作出(2008)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陕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陕刑初字第4-X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自己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刑初字第4-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审判员彭建国

审判员邓彬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范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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