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程某娟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曾用名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程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郭国田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3日公开某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程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2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7月31日被告程某生下女儿李某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程某因家务琐事与原告李某及家人吵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涵由原告李某抚养,并让被告程某承担诉讼费。

被告程某辩称,被告程某与原告李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外,原告李某有第三者,原告李某为第三者接送孩子、开某、修车,连过春节也不回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2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7月31日,被告程某生一女儿,名叫李某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有时生气吵架,但庭审中,原告李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2010年11月23日,原告李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后于2010年12月6日撤回了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于2010年11月30日开某分居。庭审中被告程某辩称原告李某有第三者插足,原告李某予以否认,被告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已结婚多年,已生育子女,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某,被告程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在庭审中也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国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利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