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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与开封市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郑某市X区卫生局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甲,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丙,女,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区卫生局,住所地:郑某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因与开封市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开封司法鉴定所)、郑某市X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某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开封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志更只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不具有病理鉴定资格,其它三名鉴定人张孝洁、刘国设、邵建立同样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格。因此,请求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开封司法鉴定所是河南省司法厅批准的鉴定机构,其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2006年3月14日,开封司法鉴定所接受开封市医学会指令,担任开封市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尸体解剖任务,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员均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其中鉴定人李志更还具备法医病理鉴定资质,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李志更颁有资格证书,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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