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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丙、陈某丁房屋迁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崔铁军,徐州医学院教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参与调解;接受法律文书及给付。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徐州铁路多种经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某美,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参与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丙、陈某丁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关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单雪晴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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