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地址:XX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县人,农民,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畜牧中心)、马某泉、易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复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朱某某申请再审称:
1、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与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不符。事实是:易某某与张雨泉兄弟(张某某、朱某某之子)是一起长大的伙伴,关系好,两家常互相或共同使用水池。事发当日,张雨泉见易某某将他们放在其水池里的牛内脏扔在地上,很生气,相互之间发生言语冲突,见易某某不道歉,也不把扔在地上的牛内脏拾起,张雨泉很生气,才上前抱住易某颈部,在他背上打了两拳。谁知易某某举刀行凶,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以上事实证明,张雨泉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才有先动手的行为,其性质不能与持刀行凶的易某某相等同,原审判决张某某、朱某某对张雨泉的责任承担与有重大过错的畜牧中心承担同等的责任与事实不符。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畜牧中心未按合同履行职责,管理不善,导致伤者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最终酿成悲剧。故畜牧中心应对本案负重大责任,应共同与被告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
3、原审判决x元精神抚慰金过低,与对原告的伤害程度不相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
综上,请求变更原审判决中应由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承担的赔偿比例,由原判承担的25%变更为40%,由原告自负的25%变更为10%;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为x元。
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答辩称:我中心仅有管理责任,已在本案中承担了2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均已全部付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马某某答辩称:畜牧中心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本人不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易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查,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张某某、马某某各与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签订了菜牛屠宰协议,马某某雇请易某某为屠工。2005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之子张雨泉、张厚因自家的水龙头不出水,便将屠宰好的牛内肚放到马某某的摊位水池里浸泡,马某某的屠工易某某叫张雨泉将池中的牛内脏拿走,张雨泉未予理睬,易某某便将池中的牛内脏从池中拿了出来,张雨泉为此便骂易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张雨泉便叫上张厚一起来到易某某的摊位上,张雨泉上前用左手按住正在低头剔骨头的易某某的头部,右手握拳打了易某某,张厚亦伸手过去抓易某某,易某某随即持刀朝张雨泉捅了一刀,接着又朝身边的张厚捅了一刀,然后向菜市场跑去,将凶器扔进市场门外的水沟里。易某某跑到株洲市电业局门口旁边一电话亭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自己杀了人,不久便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张厚及张雨泉被捅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张雨泉经抢救无效死亡,易某某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复查过程中,各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再审人之子与易某某发生纠纷引起,易某某致死张雨泉是造成本案的主要原因。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张雨泉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畜牧中心在本案中未按约履行好管理职责,对水龙头等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亦未对易某某等屠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等,未尽到管理责任,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其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故原审判决对本案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株洲市畜牧业水产服务技术中心已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执行到位,要加重其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要求增加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因确定精神抚慰金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官酌情确定,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现一审确定的数额没有不当之处,故也不宜更改。
故此,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赔偿比例确认恰当,主次责任划分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朱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罗&x
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邓画文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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