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于某某与张某甲、张风芝、丁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1953年生。

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生。

被告:张某乙(芝),女,1950年生。

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生。

第三人:吕某某,男,1952年生。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风芝、丁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风芝、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被告丁某某在2008年1月18日找到他的亲戚张某甲和张风芝,说做生意急用钱,三个月保证还上。张某甲找到于某某说明情况,无论如何要求帮忙,我手中没那么多钱,我找到吕某某说咱们都和张某甲不错,他亲戚急用钱为面子,我们俩个凑x元到张家问:“姓丁某和你们是啥亲戚。”张某甲说:“我的妻子是丁某某之妻的姨,你们不用怕,到时给我要钱,你们不认识他总认识我吧,并说担保人比借款人还重要。”为此由张某甲,张风芝担保借给丁某某x元,月息1.5分。现我急用钱,经多次催要光说还就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其利息。

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现在你原告起诉,你知道借款人丁某某以后都不还你了,丁某某说还呢,还款还需我借款人丁某某让他还。

第三人吕某某庭审中口头述称:借给丁某某x元钱,并由张某甲,张风芝担保,该借款并不都是原告于某某的,x元的借款中有我5000元,这x元借款的债权人应为我们二人。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应偿还给我们二人。

被告丁某某、张风芝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不争事实是:2009年1月18日由张风芝、张某甲担保,丁某某借贷原告于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x元,并约定月息率为1.5分。

本院争执焦点是:借款本金有利息应由谁偿还,如何偿还。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款证明1份,以此证明丁某某借贷于某某、吕某某款x元,月息1.5分,并由张风芝、张某甲担保。(被告张某甲及第三人吕某某对此无异议)

被告张某甲、张风芝、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证明1份,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如下事实:于2009年1月18日被告丁某某向原告于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借款x元,并约定该借款月息率1.5分,该贷款并由张某甲、张风芝担保。该借贷款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其原告及第三人本金x元及利息应当偿还,原被告及第三人请求被告偿还属合法要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不予偿还的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丁某某偿还原告于某某及第三人吕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利息支付从借款之日2099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元月息率0.015%计算)。被告张某甲、张风芝并承担还款清偿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建波

审判员于某兰

人民陪审员王永利

二O一O年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贾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