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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朱某与被告杨某、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原告朱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告杨某。

被告严某。

原告李某、朱某与被告杨某、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献文、人民陪审员马钰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杨某、严某离开户籍所在地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7月23日对两被告依法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2011年10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朱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朱某诉称:1997年1月1⒃弧姹└┣抖亍诠⒂e换房屋的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优先集资分配的湘潭市X区某某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了房款2640剿挤ㄔ硕苛莘Ч只研头缢训煞山炷ò7谩扛莘婢断刑∈孔蔽嵩旎夜笫松戏虾猩皇捉跻<隆笫婢断刑朗猎すχす茫陡亍诠⒂籩炕莘奈樾芬贰羧⒃弧姹剿娣嫡馐家硭颈叮亍诠⒂籩炕莘奈樾芬稀ê蟹вP稀┩┣倍盏嬖蚋幌姹陡甯饲苛罘ⅲ徊币又【磷裰=N毡鹣冢辉姹「萌玫扛莘úと笾冢对亍诠⒂e换房屋的协议》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与2001年9月10日补签了《买房协议书》。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现被告已搬离户籍登记地址,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湘潭市X区X街道某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原告李某、朱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李某、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杨某、严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杨某、严某的基本情况;

派出所证明,拟证明被告杨某、严某离开户籍所在地,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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