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赛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甲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兴达公司)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某、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兴达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8月,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中天兴达公司代理周某某出租丰台区X路居X号院X号楼X室、X室及X号楼X室的房屋,代理期限为2年。此外,合同约定周某某同意中天兴达公司打隔断出租。合同签订当日,周某某交付房屋,在中天兴达公司对房屋打隔断期间,房屋被停水停电,致使房屋无法实际使用。现要求解除与周某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要求周某某退还已交纳的房屋租金x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72元。

周某某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合同及收取租金属实,签订合同时周某某并不知道不允许在房屋内打隔断。正是由于某天兴达公司在房屋内打隔断,违反了相关规定,故该房屋被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故并非周某某不同意中天兴达公司打隔断,停水停电也不是周某某停的。中天兴达公司曾要求减少房屋租金,但就租金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现周某某同意解除合同,而且应由中天兴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周某某不同意中天兴达公司关于某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全部返还房屋租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于2009年8月5日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中天兴达公司以周某某名义代理出租座落于某台区X路居X号院X号楼X室、X室及X号楼X室的3套房屋,出租代理期自2009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5日,租金标准为每套每月2500元。该合同第十五条“补充规定”中注明:周某某同意中天兴达公司打隔断出租。另,双方口头约定,自交房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属于某租期。中天兴达公司向周某某交纳二个半月的租金,即x元。2009年8月6日起,中天兴达公司开始在屋内打隔断,将原有的一间客厅隔为二间房屋。14日,该小区物业公司以中天兴达公司违反规定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为由,对上述3套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于8月20日起就该问题进行协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供水、供电亦未恢复。

另查:北京市丰台区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7月29日在小区楼内张贴通告,内容为:“……严禁村民(业主)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禁止出租房中房……”。周某某表示其于8月13日看到该通告,而在与中天兴达公司签订合同前没有注意到该通告。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通告、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在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合同前,北京市丰台区X乡X村民委员会已在楼内张贴关于某禁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禁止出租房中房的通告。在此情况下,周某某仍在合同中表示同意中天兴达公司将房屋打隔断出租,中天兴达公司亦违反通告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客厅内打隔断,导致房屋被村委会下属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对于某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现中天兴达公司以房屋不具备出租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与周某某签订的合同,周某某亦表示同意,该院应准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对于某解除合同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该损失包括中天兴达公司因打隔断所支出的费用及周某某在此期间的租金损失。周某某以其没有看到通告为由否认其存在过错,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一、解除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二、周某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中天兴达公司房屋租金x元;三、驳回中天兴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周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周某某已经依法、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对于某方争议的补充约定,周某某也未予违反。周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使周某某有过错,其过错程度也应低于某天兴达公司。一审判决将二个半月的租金退还中天兴达公司,相当于某错完全在周某某。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是显失公平的,同时与原审关于某方均有过错的认定也是有矛盾的。二、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周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三项,判决驳回中天兴达公司关于某还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

中天兴达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周某某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周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于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北京市丰台区X乡X村民委员会已在楼内张贴关于某禁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禁止出租房中房的通告,周某某对此应该知晓,而周某某在与中天兴达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时,仍明确表示同意中天兴达公司打隔断出租涉案房屋,后因中天兴达公司在涉案房屋内打隔断,物业公司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致使涉案房屋无法正常出租。对于某结果的发生,中天兴达公司与周某某均有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周某某返还中天兴达公司房屋租金x元并无不当。周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五元,由北京中天兴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六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周某某负担六十七元五角(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九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欣

代理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程慧平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