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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咸阳秦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咸阳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无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不应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四项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被告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铜川市君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左拥军

审判员刘坤琪

审判员董敏

二0一0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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