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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皮某与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皮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树根,株洲市X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与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皮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原告皮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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