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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汝继,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立波,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厚学,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汝继、邱立波,被上诉人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厚学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1997年3月被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招聘为保洁员,月工资300元左右。2001年4月,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对王某某进行了安全培训,并于同年5月30日发放了上岗证。王某某认为自1997年直至现在都在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处工作。

王某某主张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给其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2007年12月份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徐州市劳动者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了审理。仲裁委认为,王某某诉称最初到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时曾一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王某某提供的2001年5月30日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颁发的《上岗证》,应当证明王某某曾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承包服务协议》及《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彭城发电厂生产区域卫生保洁承包协议》,王某某有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上述两个协议证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已在2003年6月30日将后勤管理工作(含王某某岗位)发包给徐州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又于2007年3月转包给徐州市文义保洁服务部经营管理。因此王某某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现在向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主张其权利早已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1月21日徐州市劳动者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王某某的各项仲裁请求。(二)仲裁费520元,由王某某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只有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王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而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认为现在与王某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一项重要争议,故本案首先应确定王某某是否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王某某在劳动仲裁时并未明确要求确定与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王某某应依法解决。同时,根据法理的受既判力拘束原则,本院(2008)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应依法另行解决问题。遂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已查明,1997年3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王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2003年6月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辩称2003年6月之后上诉人不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而根据法释【2001】X号文第6条、法释【2006】X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并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王某某,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故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事实上,自1997年至今,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工作地点均未发生任何改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也无可辩驳。2、工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释【2006】X号文第一条规定,无论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劳动者均有权单独就支付工资提起仲裁和诉讼。同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请求,并不是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予以申请的必备请求。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无法律依据。3、在本案中,上诉人与(2008)九民一初字第X号和(2009)九民一初字第X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受该生效判决的约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2003年6月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劳动者主张此期间的权利,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对于2003年6月之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情况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张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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