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原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铜山建设工程总公司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之前给付刘某某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1万5千元一次性了结本案,双方就本案工程再无纠纷。刘某某无需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具建筑业发票。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为1165元,共计2005元由刘某某负担,该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预交,在该公司向刘某某履行上述款项时予以扣除。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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