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连续从林州市红旗渠广场附近,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五个。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被害人岳XX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所卖的电动车电瓶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每个电瓶100元的价格收购了4个电动车电瓶。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冯XX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许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伟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