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曾用名白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金某因与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润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被上诉人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于1999年2月到苏润公司工作,2000年8月10日根据该公司文件《内部股权结构设置及购股配送实施细则》的规定,金某向该公司交纳股金2026元。2008年8月4日苏润公司解除了与金某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7日,金某诉至原审法院,以自己所持股份即个人现金某资部分2026元应由被告苏润公司职工持股会收购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苏润公司支付其现金某股额2026元。被告苏润公司辩称,原告金某交纳的2026元股金某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交纳的,现原告金某主张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返还该款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对该纠纷原告金某不应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而应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金某主张被告苏润公司返还的股金2026元,是原告在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被告公司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所交纳,因此原被告因该款产生的纠纷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金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之一的苏润公司的文件《内部股权结构设置及购股配送实施细则》未经过上诉人当庭质证;2、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10月而非2008年8月4日;3、原审法院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双方返还股金某纷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纠纷,显属不当,属于对法律扩大解释的错误。因为苏润公司2000年即已改制完毕,而上诉人2009年8月才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根本不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引起的纠纷。4、上诉人有持股卡为凭据,现金某股股金某以作为可偿还债务处理,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普通民事债务纠纷。上诉人以返还财产纠纷起诉,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苏润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金某在其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交纳股金,又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返还该款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故上诉人金某对该纠纷不应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而应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因为在公司内部股权结构设置和购股配送实施细则上,股金某劳动关系有一定的结合,上诉人应该去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请求返还,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决定。本案中,上诉人金某请求苏润公司返还股金,虽然与其同苏润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有关,但该纠纷本质上应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中的返还财产或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其合法权益应通过诉讼得到救济。原审法院在以返还财产纠纷为案由受理并审理该案后,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该纠纷属于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金某的起诉,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审判员郭宏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权冠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