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元,男,40岁。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老某,男,41岁。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京,男,4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伙同黄某全(另案处理)、孙某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辛永海现金4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伙同黄某全(另案处理)、孙某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林存良现金32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200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伙同黄某全(另案处理)、孙某庆(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商丘发往永城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王廷兰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2009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伙同孙某产(另案处理)、孙某庆(另案处理),六人预谋后,在商丘发往永城的车牌号为豫x的客车上,使用秘鲁币诈骗刘文礼1400元、张俊英400元、蔡某峰400元、菅军田2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被告人程某某身上查获诈骗用秘鲁币73张。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孙某产的供述、被害人林XX、王XX、辛XX、张XX、刘XX、菅XX、蔡XX陈述、证人陈XX、王XX、郑XX、徐X、宋X、屠XX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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