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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3日6时5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鲁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240M(开封县X村)处与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上已调解,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当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王某、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开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被害人家属收到条、谅某、报警记录、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某,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智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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