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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孟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将从河南省获嘉县出走的妇女李某骗到荥阳市X镇的宋金华(已判决)家中,经宋金华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已判决)做儿媳妇。王某某在明知李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孟某某的手中收买。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书证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孟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介绍婚姻索取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将从河南省获嘉县出走的妇女李某骗到荥阳市X镇的宋金华(已判)家中,经宋金华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已判)做儿媳妇。王某某在明知李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以9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孟某某的手中收买,后被害人李某报警。现被害人已由其家属带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1、被害人李某陈述:因婆婆、丈夫对其不好而离家出走到郑州,被告人张某某以为其介绍好老公为名将其从郑州火车站骗到家中。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孟某某先欲将其带到开封,后又将其带至本市宋金华家中,并以9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王某某做儿媳妇。其得知被卖后报警。2、同案犯宋金华供述:证实其从中牵线帮被告人孟某某联系了买主王某某,王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收买了被害人李某,买卖完成后其得了1500元的“劳务费”。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通过宋金华介绍其从“白妮”、“老孟”手中花9000元买了李某,后李某报警。4、证人闫某证言:证实李某是其兄弟媳妇,于今年六月份从家出走,现已把李某接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孟某某早就认识,孟某某曾对其说让找个小姑娘送到山东煤矿的饭店做服务员,并许诺有报酬。今年阴历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郑州火车站见到被害人,感觉被害人说话不是很精细,便骗被害人跟其回家。后联系到孟某某,孟某某看过被害人后说长得不好看不能送到山东,让卖到开封尉氏,因为开封的那老头嫌被害人长得不好,没有买。后来孟某某便联系到荥阳的宋金华,通过宋金华介绍将被害人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一老头。6、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告诉其说有一女的长得丑没人要,其便联系宋金华,通过宋金华牵线认识了王某某。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讨价还价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卖给王某某当儿媳妇。其还对王某某说“以后过不成把钱退给你,这买卖人是犯法的,卖家有罪,买家也有罪”。7、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辩解,经查,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通常是指为促成婚姻而在男女双方之间进行撮合,从而向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拐卖妇女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当作商品出卖。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幌子,采用诱骗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将其当做商品出卖,并收取被害人的身价,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李某勋

人民陪审员李某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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