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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尉某某,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城关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简称盾安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志清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盾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尉某某、莫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第三人志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防盗球阀”的第(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是2007年6月1日,专利权人为志清公司。

证据1是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证据2是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证据4是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证据7是机械工业出版某于2002年10月出版某《实用阀门设计手册》封面页、版某、第438页、444页、446页和1314页复印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判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1、2、4、7均未披露权利要求1中的在阀体的凸颈沿径向外延伸的凸台上、开设有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第一和第二盲孔;上述证据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无证据证明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由于将盲孔开设于凸台而非凸颈上,可以达到减少凸颈壁厚,从而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2公开的阀体的磁性锁某装置将盲孔开设于凸颈的轴向,本专利还具有安装简化的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盾安公司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我方提出的多种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审,属于程序违法。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将盲孔开设于凸台上,可以达到减小凸颈壁厚,从而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效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上述技术效果属于事后推测。设置盲孔和凸颈的壁厚并无必然联系,没有证据证明球阀的凸颈上设置容纳磁销的盲孔必须增加凸颈的壁厚。即便出于强度和结构布置的考虑,在球阀的凸颈上设置容置磁销的盲孔时需要增加凸颈的壁厚,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也只是起到了保证凸颈强度以及便于盲孔的布置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强度计算和实际经验在局部强度薄弱区域增加材料以满足强度要求,并方便结构的布置是显而易见的。证据1已经公开了在凸颈的轴向和径向分别设置锁某部件以锁某阀体的技术方案。证据2已经公开了在凸台上设置锁某部件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凸颈上设置凸台的作用只是限定手柄的转动角度,而在凸台上设置盲孔以及相应的磁销等结构,其作用在于实现手柄的双向卡位,即实现球阀的轴向和径向的双重锁某。证据2已经公开了孔穴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盲孔)设置在凸台3上,同时在凸台的上端设置一个四分之一圆周长的凹槽5,以限定转杆在90度范围内转动。证据7公开了通过扇形凸台限定手柄转动角度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证据2、证据7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志清公司述称:同意第x号决定的意见,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第(略).X号名称为“一种防盗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专利权人为志清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盗球阀,包括有

—阀体(1),在垂直侧具有一带轴孔(11)的凸颈(13);

—球形阀芯(2),可转动地设置在阀体(1)内;

—手柄(3);以及

—设置在所述轴孔(11)内的阀杆(4),其两端分别连接球形阀芯(2)和手柄(3),并在手柄(3)转动下驱动球形阀芯(2)旋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颈(13)沿径向外伸有一凸台(12),在凸台(12)的轴向端面开设有一轴线与轴孔(11)轴线平行的第一盲孔(12a),在凸台(12)的径向凸缘面上开设有一轴线与轴孔(11)轴线、第一盲孔(12a)轴线分别相互垂直的第二盲孔(12b);

手柄(3)在对应位置开设有与所述第一盲孔(12a)对应的第三盲孔(3a)以及与第二盲孔对应的第四盲孔(3b);

在手柄处于阀门关闭或开启状态下,所述的第一盲孔(12a)与第三盲孔(3a)对直,所述的第二盲孔(12b)与第四盲孔(3b)对直;

所述的第一盲孔(12a)或第三盲孔(3a)内设置有磁销(5)和使磁销外端外伸出该盲孔趋势的弹簧(6);

所述的第二盲孔(12b)或第四盲孔(3b)内设置有磁销(5)和使磁销外端外伸出该盲孔趋势的弹簧(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台(12)呈扇形,具有第一侧立面(121)、第二侧立面(122),所述手柄(3)内腔设置有在手柄处于阀门关闭或开启状态下分别对应与第一侧立面(121)、第二侧立面(122)相抵的第一限位挡部(31)、第二限位挡部(32)。

3、根据权利要1或2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4)套设有O型密封圈(41),阀杆(4)的上端与手柄通过一螺钉(7)紧固连接并用铅封(8)固定,阀杆(4)的下端与球形阀芯(2)的开槽(21)紧配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体(1)在轴向开口还连接一接头(9)。”

2010年3月29日,盾安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证据1、证据2、证据4等6份证据。同年5月7日,志清公司提交了意见陈某。同年7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盾安公司当庭补充提交证据7。

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体隐蔽磁性阀门锁,特别涉及一种球形阀门上的锁某,其有弹簧、锁某、阀体组成,锁某6套在阀体13的中心阀芯7的外面,在阀芯的外面设置有破译防磁圈4;在锁某上设有横向弹子和纵向弹子;纵向弹子插接在防磁圈4上,横向弹子2插入锁某。与横向弹子2相对应设有横向反弹子1;与纵向弹子10相对应设有纵向反向弹子9。纵向弹子和横向弹子的弹道数量为1-16个。在纵向弹子10的末端设置有弹簧11;在横向弹子2的末端设置有弹簧3。铆钉8连接钥匙5的两端,钥匙5与手柄12相连接。所述锁某、钥匙采用金属加工制作,弹子采用磁性金属加工制造,使用时,将锁某套接于阀体上,将与锁某连接的手柄和钥匙一起套接于阀体上,旋转到一定的位置,然后将手柄和钥匙取下,此时,阀体即被锁某,阀门锁某由开启状态进入闭合状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倒数第1-2段以及附图1和2)。

证据2公开了一种磁感应锁某,它由黄铜制成,它包括带有进出口阀体1、可转向的有中心通道的球体2、阀体上部有一个一体成型的凸台3,球体的转杆4在凸台的中央。为了使球体的转杆仅在90度内转动,凸台的上端有一个四分之一圆周长的凹槽5.凸台周围有若干孔穴6,孔穴内置弹簧7及磁棒8,凸台的外部有一内套9,内套顶部有一槽穴10,正好套住球体的转杆4。内套周围与凸台上孔穴6的对应处有若干孔n,为了防止弹簧及磁棒掉出,在内套的外部有一外套12。外套上有一活动的带圈套的锁某13,圈套内与凸台上孔穴6的对应处镶有若干同极对应的磁石14.为了方便锁某的开启及关闭,内套底座中心线上有两个卡槽15,锁某的圈套下方有两个与卡槽相匹配的突起16。当球阀开启或关闭状态,凸台上的磁棒被弹簧顶着,挡住内套周围的孔11,使球阀无法转动。只有当锁某的圈套套住外套12,圈套内的磁石与凸台周围的磁棒同极相斥,球阀方可随意开启及关闭(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3)。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凸台3实际上是从阀体1径向延伸的部件。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锁某阀,该可锁某阀由阀体1,阀盖8,装在阀体1内的密封衬垫2,置于密封衬垫2上的阀球3,与阀球3连接的驱动阀杆5,装在阀杆5与阀体1之间的密封件7及固定在阀杆5上的手柄X组成。手柄9上设有动锁某10,阀体1上设有定锁某11,该定锁某11位置是在手柄9关闭阀球3后与动锁某10位置正对,参见图3、图4。此时,只要用外锁某过两锁某10、11,即可锁某球阀关闭。手柄9用盖形螺母4固定在阀杆5上,阀杆5表形与阀体1内壁之间各开有截面为半圆形的圈槽12,阀体1上开有与两半圆形构成的圈槽12相通的进锁某13,定位销6通过进销孔13装入圈槽12内,确保阀杆5不能脱离阀体(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4)。

证据7第4314页图8-17中示出的阀门手动装置的撞击式手轮结构中,未示出在阀体的凸台上设置盲孔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

2010年7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庭审中,盾安公司明确表示其认可第x号决定关于本专利具备新颖性的认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7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程序是否合法

盾安公司主张某利复审委员会未对其提交的多种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第x号决定以证据1、2、4、7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为由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实际上已经明确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证据2、证据4、证据7的任意组合均无法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第x号决定针对盾安公司的无效请求进行了全面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凸颈的径向外伸有一凸台,位于轴向和径向位置的第一和第二盲孔设置在该凸台上,可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而证据1中的相应孔设置在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的凸颈上;2、证据1中的用于在锁某状态容纳横向弹子2和纵向弹子3的孔位于锁某6内,手柄12与钥匙5相连,在钥匙5内容纳有与所述横向弹子2和纵向弹子3对应的横向反向弹子1和纵向反向弹子9,而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孔,即第三盲孔和第四盲孔设置在手柄内,由此造成权利要求1的手柄为阀体的锁某装置,而证据1中的手柄为解锁某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磁感应锁某,包括带有进出口的阀体1、可转向的有中心通道的球体2、阀体上部有一个一体成型的凸台3,球体的转杆4在凸台的中央。为了使球体的转杆仅在90度内转动,凸台的上端有一个四分之一圆周长的凹槽5。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凸台3实际上是从阀体1径向延伸的部件,仅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凸颈,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从凸颈径向延伸的凸台。因此,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4公开的可锁某阀是采用机械的方式锁某阀体,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7也没有公开在阀体的凸台上设置盲孔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

因此,证据1、2、4、7均未公开在阀体的凸颈沿径向外伸的凸台上,开设有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的第一和第二盲孔。盾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由于将盲孔设置于凸台而非凸颈上,可以达到减小凸颈壁厚,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盲孔开设于凸颈的轴向,本专利还具有安装简化的优点。盾安公司称本专利说明书并未明确上述技术效果,但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2-1行明确记载“手柄与凸台采用套配转动实现安装固定,不仅装配方便,而且制造成本低”。盾安公司主张某据强度计算和实际经验在局部强度薄弱区域增加材料以满足强度要求并方便结构的设置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院认为,盾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公开在凸颈径向外伸的凸台,其主张某谓惯用技术手段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蒋某玮

人民陪审员张某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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