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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2月6日减刑释放。2011年4月19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温泉小天地对面修理厂,采取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刘某停放在此的鄂x货车油箱内14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03元。

2、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温泉小天地对面修理厂,采取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陈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内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16元。

3、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5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35元。

4、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郭XX停放在此的晋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90元。

5、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邓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90元。

6、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王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1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元。

7、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刘某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14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80元。

8、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陈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6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20元。

9、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杨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60元。

10、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朱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4元。

11、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朱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4元。

12、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前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范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5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50元。

1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后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陈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90元。

14、2011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后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罗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40元。

15、2011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后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罗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9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80元。

16、2011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后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胡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1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17、2011年4月9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一中后大门处,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彭林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17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40元。

18、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李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90元。

19、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张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16元。

20、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刘某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7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52元。

21、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刘某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9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3元。

22、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苏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11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37元。

23、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李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16元。

24、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肖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9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3元。

25、2011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卓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8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元。

26、2011年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于XX停放在此的渝x货车油箱里的21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07元。

27、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王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7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10元。

28、2010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X路,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方式,将于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9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3元。

29、2011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温泉小天地附近,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作案方式,将熊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4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

30、2011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计生局附近,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方式,将吴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里的20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60元。

31、2011年4月,被告人吴某窜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旁边的公路上,采用拧货车油箱海底螺丝的方式,先后两次将陈XX停放在此的湘x货车油箱60升0#柴油、湘x货车油箱50升0#柴油盗走,经鉴定,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2元。

综上述,被告人吴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x余元,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某、陈XX、曹X、郭XX、邓XX、王XX、刘某、陈XX、杨XX、朱XX、范XX、陈XX、罗XX、胡XX、彭XX、李XX、张XX、刘某、苏XX、李XX、肖XX、卓XX、于XX、王XX、于XX、熊XX、吴XX、王XX、陈XX的陈述,证人江某、刘某、徐某、唐某、等某证言,(2008)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及户籍证明等某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的刑期从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业雄

审判员熊志红

人民陪审员张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柴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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