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乐县元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元村供销社)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乐县X村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南乐县X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元村供销社)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村供销社诉称,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依照该合同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于2008年11月20日前交纳租金10万元,如交不清视为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只交给原告租金8.5万元,下余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也不让出占用原告的租赁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5万元,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告停止使用《新合作连锁超市》字号,将《营业执照》正副本、超市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章、证交给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元村供销社院内用于超市经营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三年,即自2008年11月21日将出租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1年11月20日收回,年租金第一、二年均为10万元,第三年为11万元。被告须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即2008年11月20日前交清本使用年度的租金,逾期交不清者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收回所出租房屋。本合同期内,若一方违约须按租金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超市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交给原告租金8.5万元,下余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经营数月后已停止营业,拒不让出原告的超市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租金1.5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符合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乐县X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某某的超市租赁合同,被告停止使用《新合作连锁超市》字号,将原告的超市房屋及超市《营业执照》正副本、超市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南乐县X村供销合作社租金x元,违约金x元,合计x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朝

审判员李章根

审判员程尽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晓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