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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成婚,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另有外遇,婚后3个月被告就将电动车卖掉出走。两个月后,被告的父母将其叫回,在原告家住了十来天又跑走,至今未归,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李某某在限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婚前接触较少。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曾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未满半年即分居,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庭审中经本院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且被告拒不到庭做和好工作,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证,本院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自强

审判员郭豪杰

代理审判员田红习

二○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马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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