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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被害人刘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学生,住(略)。系被害人刘某甲之子。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萍,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盘明勇,被告人姚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乙与被害人刘某甲宜系男女朋友关系,但姚某乙欢赌博,甚至将刘某甲宜送给他的摩托车也当掉了,因此刘某甲宜有些看法,并有意疏远姚某乙,姚某乙到刘某甲宜代课的新邵县X镇镰泉小学找刘某甲宜,也遭到了刘某甲宜的回避。2010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姚某乙携带砍刀某鸟某来到陈某坊镇镰泉小学,将正在上课的刘某甲宜喊到宿舍,2人发生争吵,该校老师石某明前去劝架,就在石某明推开刘某甲宜的宿舍门时,姚某乙手中的鸟某响了,石某明当即中枪倒地,姚某乙以为石某明已被打死,产生干脆将刘某甲宜也打死的念头,于是将刘某甲宜打倒在地,用鸟某柄打击刘某甲宜的头部,在鸟某断成两截后,姚某乙续用鸟某管击打刘某甲宜,姚某乙刘某甲宜还没有死,又持砍刀某刘某甲宜的头部连砍二三刀,直到刘某甲宜没有反应,姚某乙才持砍刀某离现场。刘某甲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宜系他人所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石某明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石某明的陈某,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证人周某丙、安某丁、陈某、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岳某辛、姚某壬的证言,尸检报告,物证鉴定,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姚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要求被告人姚某乙赔偿以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x元及丧葬费x元,合计x元。

被告人姚某乙的指定辩护人李某萍辩护提出,被害人刘某甲宜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姚某乙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乙与前妻刘某甲娥于2002年离婚,被害人刘某甲宜(殁年40岁)与前夫于2004离婚。2009年11月姚某乙和刘某甲宜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住在刘某甲宜父亲刘某甲家。姚某乙喜欢赌博,不久,刘某甲将姚某乙赶出了家门,姚某乙仍恶习不改,甚至将刘某甲宜送给他用于跑租的摩托车也当掉,因此刘某甲宜对姚某乙有些看法。2010年10月,刘某甲宜提出了分手,给了姚某乙3200元分手费,姚某乙同意断绝关系。2010年12月7日,姚某乙又到刘某甲宜代课的新邵县X镇镰泉小学找刘某甲宜遭到刘某甲回避。姚某乙发现刘某甲宜宿舍有用过的卫生纸,怀疑刘某甲宜有新男朋友了,便产生如刘某甲宜不同意和其发展下去,就同归于尽的念头。2010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姚某乙从家里携带砍刀某鸟某到陈某坊镇镰泉小学,将正在上课的刘某甲宜喊到宿舍,2人发生争吵,该校老师石某明闻讯赶到,将刘某甲宜的宿舍门推开,看见刘某甲宜跪在地上,姚某乙站在刘某甲宜对面1只手抓住刘某甲宜的头发,1只手拿着1支1米多长的鸟某,石某明对姚某乙喊了1声“莫冲动”,姚某乙用手中早已装好火药的鸟某开了1铳将石某明击倒。姚某乙以为石某明已被打死,就产生将刘某甲宜也打死的念头,遂将刘某甲宜打倒在地,用鸟某柄击打刘某甲宜的头部,鸟某被打断成2截后,姚某乙用鸟某管击打,见刘某甲宜未死,就持砍刀某刘某甲宜的头部连砍数刀,直到刘某甲宜没有反应,姚某乙持砍刀某离现场。刘某甲宜、石某明受伤后被送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刘某甲宜因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9日23时30分死亡;石某明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新邵县公安某丁公(新)鉴(尸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及照片证明,被鉴定人刘某甲宜系他人所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2011]鉴字第X号临床司法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石某明系火枪伤至左手及胸部异物存留,左手第2-5掌骨折伴肌腱、神经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轻伤(偏重);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邵县X村濂泉完小教学楼。中心现场位于教学楼X楼西头1间刘某甲宜老师的住房内。住房地面上有1把麻绳背带的鸟某,铳管长127厘米,木柄长84厘米。铳管与木柄分离,木柄断裂,断头短端长28厘米。铳管距管口56.5厘米处稍弯曲。地面上另1个长35厘米、宽7厘米的刀某及1套损坏的简易式电烧水壶;

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地面上的血迹、鸟某、刀某和蛇皮袋均予以提取;

5、新邵县公安某丁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刑警大队民警押解姚某乙到现场指认,在新邵县X村民周某丙吾的见证下,在新邵县X村民周某丙涛屋旁的水田里将姚某乙作案后丢弃的作案工具砍刀某法予以提取;

6、物证及提取笔录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蛇皮袋、刀某、鸟某和在新邵县X村民周某丙涛屋旁的水田里提取的砍刀,经被告人姚某乙当庭辩认是其作案时所用的凶器;

7、辩认笔录证明,侦查员准备不同刀某共10把(其中有姚某乙用来行凶的砍刀)无规则地排列在1张白布上,编为1-X号并拍成照片让姚某乙进行辨认,其辨认X号照片上的刀某是2010年12月9日砍刘某甲宜的刀;侦查员准备了不同男性照片16张,无规则混杂打印在白纸上让濂泉小学老师周某丙进行辨认,其辨认X号照片上的人是当初同刘某甲宜一起上楼,离校时手里提着刀某人,X号照片上的人系姚某乙;侦查员准备了不同男性照片16张,无规则混杂打印在白纸上让濂泉小学老师周某戊进行辨认,其辨认X号照片上的人是提着带血刀某出刘某甲宜住处的人,X号照片上的人系姚某乙;

8、被害人石某明的陈某证明,她系濂泉小学的教导主任,2010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正在学校X楼办公室整理资料,听见刘某甲宜老师在X楼的宿舍喊救命。她就走到刘某甲宜的宿舍门口,将刘某甲舍门推开,看见刘某甲师跪在地上,姚某乙站在刘某甲宜对面1只手抓住刘某甲头发,1只手拿着1条1米多长的鸟某,她对姚某乙喊了1声“莫冲动”,姚某乙对她开了1铳,她觉得1阵剧痛,便倒在地上。看到姚某乙用鸟某在砸刘某甲宜,听到刘某甲宜喊“哎哟”的声音。她慢慢地失去了知觉,后她被学校附近的村民及老师送到医院抢救;

9、证人周某癸证言证明,2001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她正在洗衣服,看见姚某乙右肩扛着1只白色的蛇皮袋从校外进来,并把正在上课的刘某甲宜老师喊到刘某甲宿舍。她洗完衣后到校外玩,看到学校的安某丁华老师叫她回学校,她在操坪上看到X楼刘某甲宜老师的宿舍门窗是打开的,房间还有一团烟雾尚未完全散去,姚某乙拿着东西使劲地朝房内的地上砸。后姚某乙下楼时手里提着1把刀,刀某有1尺多长,刀某是金色的,刀某还滴着血走出了校门;

10、证人安某某证言证明,2001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她正在上课突然听到枪响,她从教室里走出来,看到刘某甲宜老师的宿舍门是打开的,石某明老师躺在刘某甲宜老师的宿舍门口。姚某乙拿着1根东西朝刘某甲宜身上砸。她从X楼到操坪喊人,并拨打110和120电话,大约过了几分钟,姚某乙从X楼下来朝校外逃跑,右手拿着1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刀某有血;

11、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01年12月9日15时许,她听到X楼有争吵声音,看到石某明老师对着刘某甲宜的宿舍门站着好象是在敲门,刘某甲宜的门打开了,姚某乙拿着鸟某朝石某明开了1铳,石某明就倒在刘某甲宜的宿舍门旁。她走到刘某甲宜的宿舍门口,对着姚某乙喊了一声:“你是癫了吧”。姚某乙拿铳对着她,她转身就往楼下跑,姚某乙未追她,听见姚某乙拿铳砣打刘某甲宜的声音,她跑到校外拔打110和120电话。并证实姚某乙与刘某甲宜原是同居关系;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12月10日上午,他和朋友在家玩,姚某乙打电话说杀了2个人。姚某乙又名姚X;

1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9日下午,她听到濂泉小学内发出1声枪响和打人的声音,看见教学楼左手端头刘某甲宜的房间有人在打架。不久,1个40多岁的男子提着1把带血的砍刀某下楼;

14、证人周某戊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9日下午,她在学校的操坪上看见教学楼X楼刘某甲宜老师宿舍里有个男人往脚下砍。她跑到刘某甲宜宿舍门口,看到石某明老师倒在刘某甲宜老师宿舍门口,身上有血,她以为石某明被杀死了,便跑下楼站在学校操坪,接着看见刘某甲宜的男朋友姚某乙提着1把带血刀某楼跑出学校;

15、证人周某己、周某庚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9日下午,他在学校的操坪上看见教学楼X楼刘某甲宜老师宿舍里1个男子拿着1根黑管朝地上砸东西似的。不久,那位砸东西男子(姚某乙)提着1把带血的刀某X楼跑下走出了校门;

16、证人余某证言证明,姚某乙与刘某甲宜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2月9日15时许,她听李某某讲,姚某乙杀了2个人,1个是刘某甲宜,另1个不清楚;

17、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9日10时许,姚某乙从她家拿走2个蛇皮袋。她听儿子李某某说,姚某乙当天下午在新邵将女朋友杀死了;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姚某乙系刘某甲宜的男朋友,姚某乙喜欢赌博,刘某甲宜不想同姚某乙交往了,支付3200元钱同刘某甲宜断绝关系。后姚某乙将刘某甲宜杀死了;

19、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9日15时许,她听到教室隔壁刘某甲宜房间传出争吵声,她找教导主任石某明到刘某甲宜宿舍门口,打开刘某甲宜宿舍的窗户,看到姚某乙正掐住刘某甲脖子,石某明踢开了刘某甲房门,姚某乙举起鸟某朝石某明开了1铳,石某明就倒在地上。她通过教室的窗户看到姚某乙用鸟某的柄击打刘某甲宜,脸上有血,她拔打了“110”和“120”电话;

2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4日12时许,姚某乙发了1条内容“想死”短信给他,他回1条短信要姚某乙去公安某丁关投案;

21、新邵县公安某丁调取证据清单和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0年12月24日,姚某乙与姐夫付某某互发短信及付某某发给姚某乙的短信内容;

22、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证明,他与刘某甲宜系男女朋友关系。他喜欢赌博,将刘某甲宜送给他的摩托车也当掉了,刘某甲宜对他有看法,并有意疏远他,他到刘某甲宜代课的新邵县X镇镰泉小学找刘某甲宜,也遭到了刘某甲回避。2010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他从家里携带砍刀某鸟某来到陈某坊镇镰泉小学,将正在上课的刘某甲宜喊到宿舍,2人发生争吵,学校老师石某明前来劝架,就在石某明推开刘某甲宜的宿舍门时,他手中的鸟某将石某明击倒在地,他以为石某明已被其打死,便产生将刘某甲宜也打死的念头,于是将刘某甲宜打倒在地,用鸟某柄打击刘某甲宜的头部,在鸟某断成两截后,他便用鸟某管击打刘某甲宜,姚某乙刘某甲宜还没有死,又持砍刀某刘某甲宜的头部连砍二三刀,直到刘某甲宜没有反应,他才持砍刀某离现场;

23、户籍资料证明了姚某乙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乙持鸟某和刀某死刘某甲宜,打伤石某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姚某乙的指定辩护人李某萍辩护提出,被害人刘某甲宜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经查,姚某乙与刘某甲宜虽曾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但因姚某乙沉迷赌博,刘某甲宜向姚某乙明确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给了姚“分手费”,姚某乙当时也同意终止关系。事后被告人姚某乙携带鸟某和刀某被害人刘某甲宜代课的新邵县X镇镰泉小学找刘某甲宜吵,并将刘某甲宜杀死,刘某甲案件起因并无过错。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李某萍辩护还提出,姚某乙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姚某乙没有主动投案的证据,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诉请判令姚某乙赔偿因姚某乙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刘某甲、梁某的物质损失,兼顾姚某乙的实际赔偿能力等情况酌情判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姚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经济损失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某;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又如

代理审判员罗泽连

人民陪审员黄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甲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某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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