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湖南(金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不服(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金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上诉人湖南(金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上诉人湖南(金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名称为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而与原审被告言玉其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是金元(湖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故上诉人湖南(金元)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李诚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汪艳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