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攸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攸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勇纯,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等。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X镇XXX村XX组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X乡X村委会主任,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花村委会),住所地:株洲县X乡X村。
负责人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案外人帅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X乡XXX村XX组X号,系陈立文妻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朱某某、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宗某某、向某某、谢某某、邹某某、唐某某、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宗某某、向某某、陈立文承包朱某某、阳某甲分包的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村X路的工程质量问题,各方同意发包方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x元解决质量问题。该扣除的工程款由宗某某承担x元,帅平代陈立文承担x元,谢某某、邹某某共同承担x元,朱某某、阳某甲承担x元;
二、谢某某欠朱某某、阳某甲施工工程款x元,朱某某、阳某甲自愿放弃720元,余款扣除上述第一项朱某某、阳某甲应承担的工程质量扣款x元后,朱某某、阳某甲认可谢某某、邹某某向某支付x元工程尾款了结双方的工程款纠纷。该款由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代谢某某、邹某某向某某某、阳某甲支付。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14日前支付x元(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14日前支付x元时,朱某某、阳某甲向某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交付谢某某向某出具的欠条,另由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向某出具x元的欠条),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x元;
三、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2月14日前代谢某某、邹某某向某平支付原所欠陈立文的4000元转让款,在2010年年底由株洲县X乡X村民委员会向某平代为付清余欠陈立文的另5000元转让款;谢某某、邹某某于2010年2月14日前向某某某支付原所欠的4000元转让款;
四、上诉人朱某某、阳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1.5元,由朱某某、阳某甲负担329.5元,宗某某、向某某负担246元,谢某某、邹某某承担2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1.5元,减半收取410.75元,由朱某某、阳某甲负担100元,由宗某某、向某某负担100元,谢某某、邹某某负担210.75元。
以上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罗湘武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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